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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3: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集中支付電子作業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財支付字第10332440100號 函
法規體系: 財政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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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修正高雄市市庫集中支付電子作業處理要點第3.4點
辦法:
修正高雄市市庫集中支付電子作業處理要點第3.4點
壹、總  則


一、 為規範本市市庫集中支付之電子作業,並依高雄市市庫自治條例第四十
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本府所屬各機關經費及款項(以下簡稱費款)之支付,除依規定得自行
保管、依法支用或專戶存管者外,應依本要點辦理。
前項所稱各機關,指本府編列單位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特別預算之各機關
學校及市營事業機構。
本要點之規定,於高雄市議會適用之。


三、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子支付作業系統:指主管機關與市庫代理銀行(以下簡稱代理銀
行)及各機關間,利用電子化網路處理集中支付電子資料(以下簡稱電子支
付資料)之作業系統。
(二)自然人憑證:指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簽發各機關作業人員之憑證IC
卡,作為登入電子支付作業系統之個人身分識別設施。
(三)數位簽章:指經由電子化網路,以一組加密金鑰對,取代驗證機關簽
章及印鑑之非實體簽章。
(四)放行憑證:指政府憑證管理中心或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核發各機
關使用之數位簽章憑證。
(五)支付簽放憑證:指主管機關使用之數位簽章憑證。
(六)憑證管理中心: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授權核定,管理電子支付作業所需
各項憑證之作業中心。
(七)放行:指於電子支付作業系統中,完成放行憑證數位簽章後,將電子
資料傳輸至主管機關之行為。
(八)簽放:指於電子支付作業系統中,完成支付簽放憑證數位簽章後,傳
送付款指示予代理銀行之行為。


四、 各機關作業人員之自然人憑證及各機關放行憑證之申請、廢止及其他異
動事項,由各機關使用者自行向憑證管理中心辦理。
各機關使用者應於電子支付作業系統完成前項憑證之註冊程序後,再以該憑
證進行電子支付作業。
各機關作業人員職務異動時,應填具申請表送主管機關辦理異動手續,未完
成異動手續前已支付之款項,仍應負責;自然人憑證無法正常使用者,應填
具申請表送主管機關申請緊急密碼,作為個人暫時登入電子支付作業系統之
身分識別方式。
電子支付作業系統使用者密碼由主管機關核發,各機關接獲密碼使用通知
後,應即登入電子支付作業系統,變更預設密碼為自定密碼。


五、 為處理電子支付資料,主管機關應會同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
統一編訂各機關及支付科目代號,並通知各機關。


六、 各機關傳輸之電子支付資料,其格式由主管機關統一訂定;其所需之軟
硬體設備由各機關自行購置。
各機關基本資料之建立、維護及系統使用權限設定等事項,由主管機關負責
管理。


七、 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之編製,應以機關別、工作計畫別及經資門別編製
之。


八、 各機關單位預算、追加(減)預算、特別預算及歲出保留款之分配預算
經核定後,主計處應以書面通知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以下簡稱審計處)、
主管機關及各機關。


九、 主管機關收受前點資料後,應按機關別、工作計畫別及經資門別建檔。
其他專案支付之款項應依法令或其收入繳款資料建檔,以作為辦理支付之依
據。


十、 各機關經常支出分配預算,如未能於年度開始前十日核定,主管機關得
暫按當年度經常門預算數十二分之一範圍內先行辦理作業,俟歲出分配預算
核定後再行調整。


貳、各機關費款支付之處理


十一、 各機關支付費款,應完成原始憑證內部審核及製作電子支付資料,匯
入電子支付作業系統,經主辦會計人員審核及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後,由出納人員放行;經主管機關核可後,簽放代理銀行辦理付款。
前項電子支付資料應依下列規定製作:
(一) 支付資料各欄應詳細登錄。
(二) 付款方式應以存帳方式為之。但經登錄理由選擇以自領、領回轉發或
郵寄方式支付者,不在此限。
(三) 付款方式勾選受款人自領者,應於電子支付作業系統登錄領取人姓名
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四) 付款方式勾選領回轉發者,應於電子支付作業系統登錄支用機關指定
領取人之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應勾選禁止背書轉讓。
(五) 付款方式勾選郵寄、自領市庫支票者,應勾選劃平行線及禁止背書轉
讓。但受款人請求勾選請免劃平行線或請免蓋禁止背書轉讓者,不在此限。
(六) 支付資料支出用途別應登錄第一級用途別科目,並加註支出之實際用
途。
(七) 零用金之撥還應於支出用途摘要登錄撥還零用金。


十二、 各機關為履行支付責任所製作之電子支付資料,應在歲出分配預算餘
額內辦理。


十三、 各機關放行後發現受款人資料或金額錯誤時,應立即通知主管機關退
件,重新辦理;因未及時通知止付,致市庫遭受損失時,應由該機關負責追
回或賠償。


十四、 各機關放行後,應於電子支付作業系統查詢或列印對帳單核對,如有
不符應即向主管機關查詢。
各機關應於每月底核對庫款支付對帳單,並於七日內將核對結果登錄電子支
付作業系統,經審核後傳送至主管機關。


十五、 各機關相互委託之經費,得由委託機關將移轉資料匯入電子支付作業
系統並予放行,經主管機關核可後為費款之移轉。
受託機關不得再轉委託。


十六、 各機關支付科目之轉正,應製作轉帳資料匯入電子支付作業系統,放
行至主管機關辦理轉帳。
同一案而有多筆資料者,得彙編為一份轉帳資料。


十七、 各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製作轉帳資料:
(一) 各欄應詳細登錄。
(二) 轉帳收方或付方所列各筆金額,其科目相同者應併列一筆。


叁、主管機關複核費款及簽放之處理


十八、 各機關於每日十五時三十分以前放行之電子支付資料,其數位簽章經
驗證相符後,主管機關應於當日完成複核;其無第十九點規定情事者,並應
於當日簽放代理銀行。
逾十五時三十分始放行之電子支付資料,主管機關應於次一工作日結束前完
成前項程序。


十九、 主管機關複核電子支付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辦理退件並通
知支用機關:
(一) 支付科目餘額不足。
(二) 支付期限錯誤。
(三) 支付資料之生效日錯誤。
(四) 受款人欄資料不完整。
(五) 人工付款事後補單勾選錯誤。
(六) 領取支票方式勾選錯誤。
(七) 指定領取支票人員漏列或不符。
(八) 支用機關通知退回。
(九) 退休、資遣案件核准生效日漏列。
(十) 支付資料不完整。
(十一) 其他應辦理退件之事由。


二十、 主管機關應於年度結束時,清查自發票日起逾五年未兌付之市庫支
票,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編製未兌領市庫支票清單後,發函代理銀行據以簽發市庫支票,並填
具高雄市市庫收入繳款書,以其他收入什項收入科目繳庫。
(二) 自發票日起未逾十五年之市庫支票,已依前款繳庫款項者,權利人申
請兌付時,由主管機關辦理收入退還。


肆、代理銀行支付費款之處理


二十一、 代理銀行應與主管機關建立通訊網路連線。
代理銀行接收主管機關簽放之付款指示後,應於次一營業日結束前,將費款
存入受款人帳戶或簽發市庫支票付予受款人。


二十二、 電子支付資料之付款方式勾選存帳,因受款人資料有誤,致無法入
帳者,代理銀行應通知支用機關,並由該機關填具高雄市市庫電子支付作業
存帳更正單,加蓋主辦會計人員職名章後,送交代理銀行辦理。


二十三、 電子支付資料之付款方式勾選自領者,其作業程序如下:
(一) 經代理銀行核對領取人身分證明文件無誤者,由領取人簽名或蓋章領
取支票。
(二) 領取人不能親自領取時,得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領取,經代理銀行核
對領取人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無誤後,於支票上加註禁止背書轉讓及劃
平行線,再由受託人簽名或蓋章領取支票。


二十四、 電子支付資料之付款方式勾選領回轉發者,其作業程序如下:
(一) 由主管機關造具支用機關指定領取人名冊,送交代理銀行;冊列人員
異動時,支用機關應函請代理銀行辦理更新。
(二) 經代理銀行核對指定領取人身分證明文件無誤後,由指定領取人簽名
或蓋章領取支票。
(三) 指定領取人不能親領支票時,得出具委託書,委託該機關其他員工代
領,經代理銀行核對指定領取人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無誤後,於支票上
加註禁止背書轉讓及劃平行線,由受託人簽名或蓋章領取支票。


二十五、 市庫支票之撤銷平行線、註銷禁止背書轉讓記載及辦理註銷者,應
由支用機關備函並檢附原支票向代理銀行辦理。


二十六、 代理銀行除依高雄市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所列各項規定辦理退票
外,不得拒付市庫支票。


二十七、 代理銀行兌付市庫支票時,應先檢視各要項與規定相符後,再核驗
印鑑,並查無掛失止付情事後方得付款;付訖之市庫支票,應於支票正面加
蓋付訖日戳。
代理銀行應編製兌付市庫支票清單二份,一份送主管機關,一份留存備查,
並應編製各項報表。


二十八、 代理銀行應提供相關表報及資訊供主管機關及支用機關查閱或列
印。


二十九、 代理銀行應將支付作業之交易紀錄儲存於媒體檔並定期存留備份,
保留期限至少十五年,並應於每年度終了時將備份一份送交主管機關。


三十、 電子支付作業系統內容有重大變更者,由主管機關函知代理銀行辦
理。


伍、特別規定事項


三十一、 各機關之零用金限額經核定後,主管機關應通知支用機關、審計處
及主計處。


三十二、 會計年度開始時,各機關之額定零用金,應依核定限額,以歲出分
配預算有關科目,製作電子支付資料領用。


三十三、 各機關領用之零用金,應於會計年度終了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以零用金支付之費款不屬於原領用零用金之支付科目者,應由支用機
關製作轉帳資料,於規定整理期限內辦理轉帳。
(二) 各機關應於市庫現金收支結束規定期限內,將原領用之零用金餘額繳
還市庫。


三十四、 各機關執行預撥經費或墊付款支付時,應依本府核定之金額及支付
科目,製作電子支付資料辦理,並應以支出收回或製作轉帳資料辦理轉帳方
式,於期限內歸墊。
以支出收回方式歸墊者,支用機關應製作電子支付資料辦理支付後,領取市
庫支票連同市庫支出收回書辦理繳庫。


三十五、 特種基金及保管金應納入集中支付。但特種基金之營業基金、信託
基金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或保管金之薪津代扣款、押標金、家長會
費、營養午餐費及學生活動費,得不納入。


三十六、 特種基金及保管金實施集中支付者,應存入市庫存款戶之特種基金
及保管金科目;其收入,應填具繳款書解繳市庫存款戶;其支付,應製作電
子支付資料匯入電子支付作業系統辦理支付。
代理銀行應將繳款書資料,登錄電子支付作業系統,作為辦理支付之依據。
年度結束時,特種基金及保管金未支用之餘額,結轉入下年度繼續支用,不
得在收入款項內坐收抵支。


三十七、 特種基金及保管金解繳款項有誤繳或溢繳情事者,應以市庫收入退
還方式處理;支出款項有一部或全部收回情事者,應以支出收回方式處理。


三十八、 主管機關辦理債務還本時,應依還本時程,製作支付資料辦理支
付。


三十九、 各機關費款須以外幣支付者,應在核定外匯額度內製作電子支付資
料,列明支付外幣種類、金額及折合新臺幣金額,並以辦理結匯銀行為受款
人;經代理銀行簽發市庫支票後,交由支用機關辦理結匯。


四十、 核定動支之統籌科目支出時,各機關應依核定之分配預算,製作電子
支付資料辦理支付。其他統籌科目應在歲出分配預算餘額內辦理支付。


四十一、 各機關申請之歲出保留案件,由本府核定後,函知審計處及主管機
關作為繼續支付之依據。


四十二、 市庫收支截止後歲出保留案件未經核定前,支用機關依契約或法令
規定必須支付者,得製作電子支付資料先行支付。


四十三、 符合預算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情事,申請緊急支出款
項之支用機關,應於報經本府核准後,製作電子支付資料辦理支付。


四十四、 緊急支出款項經核定分期支用者,支用機關應編製分期支用明細
表,送審計處、主計處及主管機關,並應按期製作電子支付資料辦理支付。


四十五、 緊急支出款項完成法定預算程序後,由主計處通知有關機關,並由
支用機關製作轉帳資料辦理轉帳。


四十六、 經核定動支預備金者,應由主計處通知有關機關;主管機關應依各
科目建檔管制,並於年度收支結束後,併入各科目項下,調整有關資料。


四十七、 電子支付作業系統故障或通訊網路連線傳輸中斷時,各機關應依高
雄市市庫集中支付電子作業緊急應變措施處理。
高雄市市庫集中支付電子作業緊急應變措施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