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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2:3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公私立國民中學請領就學優待金等3項經費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四維教中字第1000000687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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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高雄市公私立國民中學請領就學優待金等3項經費作業要點
辦法:
高雄市公私立國民中學請領就學優待金等3項經費作業要點
壹、請領項目
一、功勛、公教遺族就學優待金。
二、補助本市私立國中學生雜費。
三、上學期成績優秀學生獎金。


貳、申請日期: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


參、申請方式:以校為單位分項辦理。
 一、軍公教遺族就學優待金
(一)第1學期請領7個月,自7月至翌年1月止。新核准者請領5個月(自9月至
翌年1月止)。第2學期請領5個月,自2月至6月。
(二)各項給予標準(如附表)。
 1.主食費:每月糙米20公斤,已領主食費者不得申請。
 2.副食費:每月1500元,半公費以1/2計算。
 3.服裝費:全年全公費2000元,半公費1000元。
 於第1學期一次請領完畢。第2學期新核准公費者減半申領。
二、補助私立國中學生雜費自85學年度第1學期起市立國中學生免繳雜費,由
本局統一編列預算,因此,本項經費係本局依據年度預算補助本市私立國中
學生每生864元。
三、成績優良獎金
(一)成績優秀學生獎金,其對象以每班前3名為原則,每名每學期400元。

(二)為確實核發,請繕送名冊乙份。


肆、以上3項經費申領,一律使用自行收納領據,並應加蓋學校印信,另私立
國中雜費申請以全戶戶籍設於本市滿1年者為限,並請附學生名冊(學校應自
行審核學生戶籍資料,戶籍、帳冊資料留校備查,本局或審計單位將不定時
到校查證)。


伍、功勛子女就學優待金申請,請各校自行依規定辦理初審,每名填寫功勛
子女就學優待金申請書兩份(1份學校自存,1份送本局)併附撫卹令影本
(應註明「本影印本經核與正本無誤」字樣並加蓋查驗人印章)報局複審。
(已核定者填列名冊即可,免再填申請書及附撫卹令)繕造,直式橫書。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