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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及所屬機關測量助理測量工作費支給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地政人字第10334109300號 函
法規體系: 地政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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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及所屬機關測量助理測量工作費支給要點
辦法: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及所屬機關測量助理測量工作費支給要點
一、為激勵高雄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機關測量助理,提高工
作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測量助理,指任職於本局及所屬機關,並實際辦理測量外
業之測量助理。


三、測量助理每月發給之工作費為新臺幣二千元。但有曠工、請假、受處分
之情形,依下列規定扣減或不予發給之:
(一)曠工一日以下者,扣減當月工作費三分之一;超過一日未滿三日者,
扣減當月工作費三分之二;三日以上者,扣減當月工作費之全部。
(二)請事假、家庭照顧假者,按日扣減當月工作費;請病假、生理假、產
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假、婚假、喪假者,每請假一日,扣減當月工作
費三十分之一;請假日數累積達七日者,扣減當月工作費二分之一。但請延
長病假者,不發給工作費。
(三)請公假、休假、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七日以下者,不扣減工作費;
超過七日者,每請假一日,扣減當月工作費三十分之一;並按日扣減至二分
之一。
(四)依兵役法所規定之教育、勤務、點閱及臨時召集期間,其應領之工作
費照發;應徵入營服役者,不發給工作費。
(五)平時懲處申誡一次者,扣減當月工作費三分之一;申誡二次者,扣減
當月工作費三分之二;記過一次者,扣減當月工作費全部;記過二次者,扣
減工作費二個月;記一大過者,扣減工作費三個月,同年度平時功過得予相
抵。


四、測量助理於月中到職或離職者,按實際在勤日數發給工作費。
前項實際在勤日數之工作費計算基準,應以當月工作費數額除以該月之總日
數計算,再乘以實際在勤日數。


五、本工作費之經費由本局及所屬機關在本要點規定之支給基準內,視財政
狀況編列預算支應;如經費不足時,得酌減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