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高雄市政府補助宗教團體辦理節慶及傳統民俗活動審核作業要點
- 辦法:
- 高雄市政府補助宗教團體辦理節慶及傳統民俗活動審核作業要點
一、為補助宗教團體辦理節慶及傳統民俗活動,以結合宗教社會資源,發
揮宗教教化功能及促進宗教融合,安定社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民政局。
三、本要點補助之宗教團體如下:
(一)本市登記立案之寺廟。
(二)本市登記立案之教會(含已登載於捐助章程並設籍本市之所屬分會、分
機構、分堂等)。
(三)在中央或本市立案,設籍於本市並以寺廟或教會為服務對象之宗教服
務性質團體。
(四)在中央或其他縣市立案之教會,其所屬已登載於捐助章程並設籍本市
之分會、分機構、分堂等。
四、宗教團體辦理下列活動得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一)宗教性慶典活動。
(二)各類傳統民俗活動。
(三)慈善或社會教化之公益活動。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宗教或專案性活動。
五、宗教團體應於活動開始前十五日,填具申請表(如附表)並檢附下列文件
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活動計畫書。
(二)證明為第三點宗教團體之立案、登記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一款活動計畫書之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
(二)活動目的。
(三)活動日期與地點。
(四)辦理單位。
(五)計畫內容。
(六)經費來源及概算。
(七)活動預期效益。
第一項申請文件有欠缺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
完成補正者,不予補助。
六、依本要點補助之金額,由主管機關依活動之內容、規模及效益等核定
之。但不得逾活動經費概算百分之五十且最高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同一宗教團體於同一年度以補助一次為限。
補助順序按主管機關受理申請之次序定之;年度經費用罄後不再受理申請。
七、經核准補助之宗教團體,應依計畫書內容確實執行,如有變更計畫之必
要,應於活動開始前七日向主管機關申請同意變更。
八、受補助之宗教團體應於活動結束後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
請領補助款:
(一)領據。
(二)各項支出憑證。
(三)實際支用暨獲補助經費明細表。
(四)執行成果(含相片、刊物或相關資料)。
受補助之宗教團體如接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應於前項經費項目
金額明細表中列明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
九、受補助之宗教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
助之一部或全部,並以書面處分追繳其已受領之補助款:
(一)未於申請補助時,明列以同一活動計畫向其他政府機關申請補助之項
目、金額等全部經費內容。
(二)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變更原核定計畫書內容。
(三)原核定計畫書內容因故無法執行。
(四)違反其他法令規定。
主管機關作成核准補助之處分時,應於處分書中載明或敘明前項事項。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