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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3:1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研查第10430276300號 函
法規體系: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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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修正高雄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補充規定第4.5.6.10點
辦法:
修正高雄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補充規定第4.5.6.10點
一、為辦理工程施工查核,並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
定本補充規定。


二、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以下簡稱查核小組)查核範圍為預算金額達新
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之下列工程:
(一)本府各機關辦理之工程。
(二)機關、法人或團體受本府各機關補助或委託辦理,適用政府採購法之
工程。


三、辦理前點工程之機關(下稱主辦工程機關)應自工程標案資訊公開於行
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公共工程標案管理資訊系統網站(下稱管理資訊系統
網站)後之次月六日前,進入管理資訊系統網站填報標案之基本資料及預算
編列等資料。
主辦工程機關應於每月六日前,進入管理資訊系統網站填報前一月份標案之
執行進度及預算支出等資料。


四、下列案件列為查核重點對象:
(一)本府年度施政計畫列管之案件。
(二)缺失情節重大或連續通報二次以上之全民督工通報在建工程。
(三)歷年查核成績不佳之主辦工程機關、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廠商或施工
廠商辦理或承攬之案件。
(四)工程施工查核之主管機關所列重點查核對象。


五、查核小組辦理查核,得不預先通知;預算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且無異常或特殊情形者,得於查核日一個月前以不告知確定查核日方式,預
先函知受查核之主辦工程機關,並於查核日前二日告知確定之查核日期。


六、查核小組查核或複查時,監造廠商之建築師或技師、監造人員或施工廠
商之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或工地負責人、品管人員及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應在場說明。無故缺席,應按契約規定處理。
前項施工廠商為土木包工業者,得僅由負責人、品管人員及職業安全衛生人
員在場說明。
前二項人員有無法在場之正當理由者,應以書面向主辦工程機關請假,並指
派代理人在場說明。


七、查核小組查核或複查時,主辦工程機關、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廠商及施
工廠商應將查核所需之下列資料置於查核地點:
(一)工程契約書、圖說。
(二)查核小組查核紀錄與查核後之改善紀錄。
(三)主辦工程機關或專案管理廠商之品質督導機制、施工品質查驗紀錄、
缺失改善追蹤之執行結果、施工進度管理措施及施工障礙處理等相關文件。
(四)監造廠商之監造組織、監造計畫、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之審查紀錄、
材料設備抽驗及施工品質抽查紀錄、品質不符之處置及施工進度監督之執行
情形、監造報表等相關文件。
(五)施工廠商之品管組織、品質計畫、材料及施工檢驗、施工自主檢查、
不合格品之管制、改善與預防措施、施工計畫、施工進度管理及其進度落後
時之趕工計畫、安全衛生管理及環境保護措施之執行情形、施工日誌等相關
文件。
前項資料未置於查核地點者,除得立即補正者外,查核小組得視為無該項資
料。


八、查核小組查核或複查時,主辦工程機關應準備皮尺、量距輪及經指定之
相關檢試驗取樣機具。


九、查核小組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扣點
作業流程說明相關規定辦理缺失扣點,並依下列規定評分:
(一)廠商總計扣點數在五點以上者,查核成績應評八十二分以下。
(二)廠商總計扣點數在十五點以上者,查核成績應評七十九分以下。
(三)廠商總計扣點數在二十點以上者,查核成績應評七十六分以下。
(四)廠商總計扣點數在三十點以上者,查核成績應評七十三分以下。
(五)廠商總計扣點數達五十點以上或缺失總計扣點數達四十點以上者,查
核成績應評六十九分以下。
前項廠商總計扣點數為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廠商及施工廠商之扣點數總和。
缺失總計扣點數為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廠商、施工廠商之品質管理制度扣點
數及施工品質扣點數總和。
查核小組查核有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八條第一項所定情形之一之案
件,其查核成績應評為六十九分以下。


十、查核小組指正之查核缺失及建議事項,主辦工程機關應確實檢討,督促
監造廠商及施工廠商於一個月內改善,並於改善完成後,填寫「查核改善對
策與追蹤表」(如附表一),檢附改善前、中、後照片(如附表二)報查核
小組備查。
前項主辦工程機關為本府二級機關時,應將前項改善成果送直屬上級機關審
查及副知查核小組,並由上級機關審查後送查核小組備查;其經查核小組退
回再行檢討修正者,主辦工程機關應於檢討修正後逕送查核小組備查。
第一項查核改善對策與追蹤表之內容,應包含缺失原因分析、確保不符合事
項不再發生之矯正措施及改善步驟等項目。


十一、主辦工程機關無法於前點第一項所定期限內完成改善時,應依行政院
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處理查核缺失改善逾期案件補充規
定第三點辦理,並填報施工查核缺失改善展期單(如附表三)向查核小組申
請展延。


十二、查核小組對查核缺失之案件,得為複查。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為複查重點對象:
(一)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確實完成改善,情節重大。
(二)查核成績七十三分以下。


十四、主辦工程機關於期限內改善查核缺失者,得依查核成績按下列標準辦
理獎勵。但每人年度獎勵總額度最高以記一大功為限:
(一)查核成績九十分以上,承辦人員記功二次,相關人員記功一次。
(二)查核成績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承辦人員記功一次,相關人員嘉
獎二次。
(三)查核成績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承辦人員嘉獎二次,相關人員嘉
獎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查核成績六十九分以下者,主辦工程機關應對承辦人員及
其直屬單位主管,分別為申誡二次以上及申誡一次以上之懲處:
(一)未執行工程品質督導。
(二)工程進度落後百分之二十以上,未採取適當處置。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辦工程機關應對承辦人員或監造人員申誡一次以上之
懲處:
(一)未盡督導責任。
(二)經查核小組稽催查核缺失改善逾期案件,主辦工程機關仍未作適當檢
討改善。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