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處理本市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案件之裁罰,特訂定
本基準。
二、違反本法案件之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本基準關於違規次數之計算,以同一行為人違反同一規定並受裁罰之次數
累計計算。但行為人於一年內再違反同一規定,而本法有加重處罰規定者,從
其規定。
違反本法案件依本基準裁罰如有顯失衡平者,得斟酌下列事由,並敘明理由,
依行政罰法規定,酌予加重:
(一)藥物殘留量超過法定容許標準或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
(二)於一年內再次違反本法相關規定。
(三)處分後經主管機關輔導改善,仍未改善者。
(四)訪視輔導過程中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或提供不實資訊。
(五)個案情節重大或有其他特殊情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