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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8:0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解釋-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十八條附表一住宅區商場(店)等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431475400號 令
法規體系: 都市發展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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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十八條附表一規定:「住宅區商場(店)或超級市場之各樓層樓地板面積未超過五百平方公尺;飲食店之各樓層樓地板面積未超過三百平方公尺」之面積計算方式,係以一宗基地之各樓層樓地板面積計算為原則。但基地面臨寬度十五公尺以上道路,且臨接該道路連續長度在二十五公尺或達周界總長度六分之一以上,並以混凝土或磚造材料區劃建築隔間者,得分戶檢討,惟商場(店)、超級市場每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五百平方公尺,飲食店每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三百平方公尺。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