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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1: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公私立國民小學軍公教遺族就學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四維教小字第1000016231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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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高雄市公私立國民小學軍公教遺族就學補助作業要點
辦法:
高雄市公私立國民小學軍公教遺族就學補助作業要點
一、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照顧就讀本市公
私立國民小學之軍公教遺族,依據國民教育法第五條及「軍公教遺族就學優
待條例」第四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所稱軍公教遺族係指軍公教人員因作戰、因公、因病或意外
死亡,其婚生子女、養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依法領受撫卹金者。


三、本要點補助項目為就學優待金、學生活動費、家長會費、助學金等。


四、各項費用補助額度如下:
(一)就學優待金:依照下列規定請領以下各項目:
 1、分為全公費及半公費:軍公教人員因作戰或因公死亡,依法領受撫卹金
之遺族就學,給與全額公費優待;因病或意外死亡,依法領受年撫卹金之遺
族就學,給與半額公費優待。
 2、補助標準:
 (1)主食費:全公費每月糙米20 公斤,每公斤價格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公告當年米價計算,半公費折半。
   每學年度第1 學期請領6 個月(自8 月至翌年1月止),第2 學期請領
6 個月(自2月至7月止)。(上述持有卹亡給與令、撫卹令、撫卹金證書及
其他證明文件已領主食費者,不得重複請領)。
 (2)副食費:全公費每月補助1500 元,半公費折半。
   每學年度第1 學期請領6 個月(自8 月至翌年1 月止),第2 學期請
領6 個月(自2 月至7 月止)。
 (3)制服費:全年全公費補助2000 元,半公費補助1000元。
   於第1 學期一次請領完畢。第2 學期新核准公費者減半。
 (4)書籍費:按規定應繳交金額覈實補助。
(二)學生活動費:需繳交者,按規定應繳交金額覈實補助。
(三)家長會費:需繳交者,按規定應繳交金額覈實補助。
(四)助學金:補助每生每學年新台幣500 元。


五、申請方式:
(一)就學優待金、學生活動費、家長會費:每年分2 次申請,本局於每學
期開學後2 週內公布就學優待金補助明細表,學校於每學期開學後1 個月內
提出申請。
(二)助學金:每年申請1 次,於每學年第1 學期開學後1 個月內提出申
請。
(三)補助對象資格及應檢附之證明:
 1、具國防部、銓敘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之卹亡給與令、撫卹令、撫
卹金證書及其他證明文件之國小學童。
 2、申請學生應填具軍公教遺族就學優待金申請書,並檢附符合請領身分之
證明文件及學生請領名冊,影本應由學校承辦人員加蓋「核與正本相符」戳
章字樣及查驗人職章,相關人員應確實審核。另學校應自行審核學生戶籍資
料,戶籍資料審核後留校備查。
(四)各校自行依規定辦理初審後統一造冊,並檢具學生申請書、學生請領
名冊、身分證明文件、自行收納統一收據,併送本局複審(本局得指定一所
學校協助進行複審作業)。


六、受補助對象其請領身分依法喪失者,即停止各項補助。


七、同時符合本要點及政府其他教育補助優待之規定者,應擇一申請。


八、本要點自一○○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