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核發工作獎勵金細部支給要點
- 辦法:
-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核發工作獎勵金細部支給要點
一、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激勵所屬消防人員士氣,提升工作效
率,以加強防救各項災害,並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及維護公共安全,特依消防機
關核發工作獎金支給要點第五點第二款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核發對象如下:
本局執行消防工作,身涉危險犯難任務,執行各項勤(業)務有具體貢獻、特殊
績效之消防人員。
三、 經費來源:本要點之各項獎勵金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四、 核發項目及金額:如附表「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工作獎勵金核發標準一覽
表」。
五、 核發作業規定如下:
(一) 核發本獎勵金,應於每年度編列預算經費支應。如因經費不足,得視情
況予以酌減或不予發給。
(二) 各單位應於案件結束後三個月內,詳敘具體事蹟,由業務主管單位會同
人事室、會計室依規定從嚴審核,簽奉局長核准後核實發給。
(三) 同一案件如有其他獎金申請規定,不得重複核發工作獎勵金,如有查報
不實經發現者,一律從嚴議處,並追繳重複領取之獎金。
(四) 以團體名義申請核發獎勵金者,必須轉發至各實際執勤人員,並視各員
貢獻程度做公平合理分配。
(五) 執行消防工作不力者,依有關規定議處。
六、 本要點陳報高雄市政府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