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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1: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辦理各項活動安全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9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消預字第10434140700號 函
法規體系: 消防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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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高雄市辦理各項活動安全注意事項
辦法:
高雄市辦理各項活動安全注意事項
壹、目的
為確保各項活動順利進行,保障參與人員之安全,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貳、適用對象
本注意事項適用於機關、學校、公、民營事業機構、團體辦理之各項活動。


參、活動安全事項
一、活動安全檢視與減災規劃
(一)「人」的事項
1、依活動性質、內容、對象(含避難弱勢族群)、場地大小及可資利用之現有
設備資源,評估參加人數、年齡等。
2、參與活動人員之食宿安全規劃。
3、工作人員任務編組及分工規劃(如綜合企劃組、活動組、交通組、安全
組、警戒組、緊急事故危機處理小組…等)。
4、因應特殊設備或活動性質需求,延聘特殊專業技術工作人員規劃。
5、工作人員安全訓練及講習規劃。
6、針對需特別照顧者(如老人、身心障礙者及孕婦、幼兒等),加強服務人員
之照顧及廣播、協尋之服務訓練,如活動對象係聽語障礙者時,應有手語翻
譯員,以便於溝通聯繫規劃。
7、針對貴賓安全維護人員規劃。
(二)「事」的事項
1、確認活動內容應無法令禁止事項、或需向市府各機關申請許可與請求協助
事項應依規定申請(附表一)。
2、訂定活動安全專案計畫(含緊急應變計畫),成立緊急事故危機處理小
組,建立指揮、應變系統,必要時訂定活動安全手冊。
3、緊急應變計畫,內容如下:
(1)緊急事故危機處理小組(各班編組之任務內容得參考內政部消防署公布
之消防防護計畫範例之自衛消防編組):律定活動現場安全指揮官,並依活
動規模,將工作人員編組成通報班、避難引導班、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等。
(2)活動現場之用火及用電監督管理。
(3)活動現場秩序維護、防止縱火及恐怖活動措施。
(4)活動場所之位置圖、避難逃生路線圖及平面圖。
(5)其他有關安全防護必要之事項。
4、建築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衛生安全、醫護安全及環境安全等規
劃。
5、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或其他保險事項。
(三)「時」的事項
1、活動時間評估與限制。
2、活動內容需向市府各機關申請許可之期限注意。
3、外在環境或天候影響活動之應變規劃。
(四)「地」的事項
1、活動場地安全評估
(1)室內活動場所,應為合法建築物且依法辦理或設置相關安全設備及設施
(例如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應符合規定及符合兩方向避難原
則)。
(2)室內活動場所宜寬敞,活動參與人數,應符合容留人數限制相關法令規
定,並考量現場出入口大小、人員出入動線、活動空間、安全空間、緊急疏
散路線及避難處所等因素。
(3)室外活動場所宜空曠,並應選擇安全無虞之處所。
(4)臨時性建築物(舞台)活動場所,除應符合建築、消防相關法規外,應
委由建築師及相關專業工業技師簽證負責。
(5)活動需使用道路者,除符合交通相關法規外,並應考量對附近交通之衝
擊程度、規劃交通管制設施。
2、活動現場及週遭交通動線、交通管制、停車場及交通疏導等規劃。
3、活動參與人員之緊急疏散動線規劃,與各式救災、救護車輛、救援人員進
入活動場地搶救路徑規劃。
4、活動場域範圍外之管制措施規劃。
5、針對需特別照顧者(如老人、身心障礙者及孕婦、幼兒等),事先考量無障
礙設施規劃、輔助器具如輪椅、助行器等之適當形式與數量,以及公廁設施
之安排,活動場地應有防滑地磚、地毯、止滑墊等,並加強扶手、安全護欄
等設施規劃。
(五)「物」的事項
1、活動內容所需器材、裝備及機具使用安全檢視。
2、因應活動需求,除法令禁止之事項或在安全防護許可事項外,避免使用易
釀災害之危險物物品(如氫氣氣球、爆竹煙火等),另活動特殊效果設計之
安全措施規劃。
3、活動場所人員出入動線指標或標記,場地活動所需安全警示設施與設備規
劃。
4、意外事故斷電之緊急發電機(緊急電源)、緊急廣播設備、緊急照明設備
等規劃。
5、符合食品衛生相關規定之餐飲規劃。
6、服務台與簡易救護站之需求規劃。
7、各單位緊急救援通訊資料之建置。
8、針對需特別照顧者(如老人、身心障礙者及孕婦、幼兒等)應備有識別名牌
(儘可能以顏色區分),並建立緊急聯絡人資料規劃。


二、活動前安全整備
(一)活動內容需向市府各機關申請許可事項者,應依規定提出申請並核准
在案(如建築、消防、警察、交通、衛生與環保機關等安全事項),並依「高
雄市辦理各項活動安全自行檢核表」(附表二)進行活動前安全檢視。
(二)應建立活動工作人員任務編組分工表,強化工作人員之人群管理訓練
並進行教育講習與自衛消防編組演練(實地模擬演練發生火災及其他災害之滅
火行動、通報連絡及避難引導等)。
(三)場地為租(或借)用者,應訂定租借契約,其建築物或器材設施設備應
符合法令規定及各項安全標準。
(四)現地履勘:活動場地(區域)、禁止進入區域劃定;服務台位置、簡
易救護站位置、人員出入動線、緊急疏散路線及救援進入路線等確認。
(五)舞台搭設、特殊器材安裝及使用,應有專業技術人員全程安全指導。
(六)依活動特性所配置救災車輛、器材、救生船艇或其他特殊安全考量機
具設備使用與配置確認。
(七)針對需特別照顧者措施,如無障礙設施、輔助器具(例如輪椅、助行
器等)、防滑地磚、止滑墊、扶手及安全護欄等設施確認。
(八)環保及垃圾清運措施,如流動廁所、垃圾桶、資源回收桶設置及現場
垃圾清除人員等配置。
(九)活動現場餐飲,規劃配置食品衛生管理專責人員。
(十)活動前對參與人員安全宣導事項。
1、宣導活動規範、活動區域環境狀況(出入口)、服務台位置、簡易救護站位
置、人員出入動線及緊急疏散路線等。
2、活動安全訊息與限制事項,如管制飲酒、抽煙、禁止攜帶危險(爆裂)物
品等,必要時於出入口實施安檢。


三、活動時事故應變處理
(一)現場發生災害(如火災、地震、爆炸等)、建築物倒塌、治安事件、爆
動或恐佈攻擊造成人命傷亡時,立即依照緊急應變計畫啟動各編組工作人員
應變處理。
(二)活動進行中,出現參與人員不符活動規範行為之禁止與發生身體不適
現象時之緊急處置。
(三)發生治安、交通事故,應立即撥打110報案,由警察機關勤務指揮中心
立即調派警力協助處理。
(四)現場發生大量傷病患時,應立即通知119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或衛生主管
機關,並評估於就近適當安全處所等待外援及救護傷者。
(五)注意現場外在環境變化是否影響活動,參酌行政院訂頒之「天然災害
發生時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要點」,視情形順延或取消活動之進行。
(六)防範活動中突發狀況之發生、注意現場氣氛、掌握群眾情緒及避免鼓
躁推擠之情況。


四、活動後事故復原
(一)設立傷病患就醫情形查詢受理單一窗口。
(二)資訊公開指定對外媒體發言人。
(三)進行意外事故後續處理機制(如傷者照護、傷亡保險、撫恤、慰問、創
傷心理諮商、輔導、傷亡求償之法律服務或協助等)。
(四)防疫環境整理。
(五)事故檢討與究責(含配合相關機關調查)。
(六)場地復原。

參考:
1.內政部96年12月17日內授消字第09608263452號函頒「各項活動安全管理指
導綱領」
2.高雄市政府101年12月25日第101次市政會議通過訂定「高雄市政府辦理大
型活動安全管理作業要點」
3.高雄市政府101年12月25日第101次市政會議通過訂定「高雄市政府辦理各
項活動現場安全作業須知」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