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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8:3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高級中等學校推薦優異學生預修大專校院課程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四維教特字第1000002254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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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高雄市高級中等學校推薦優異學生預修大專校院課程實施要點
辦法:
高雄市高級中等學校推薦優異學生預修大專校院課程實施要點
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輔導本市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各
校)優異學生適性學習、發展潛能,提早選修大專校院課程,特依據「資賦優
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辦法」第四條、「高級中學法」第
十條、「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十五條、暨「教育部補助技職校院
建立策略聯盟計畫經費要點」之規定,訂定本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優異學生係指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依「身
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鑑定為資賦優異學生外,各校得另推薦各學
科中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之優異學生參與。


三、各校推薦優異學生預修大專校院課程,得組織推薦委員會,辦理審查、
推薦等事務,必要時得組織聯合推薦委員會。


四、大專校院提供各校學生預修課程,其開班得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隨班附讀。
  (二)開設專班。
  (三)遠距教學。


五、各校預修大專校院課程之學生,其上課時數及學分數依大專校院規定辦
理。預修學生學分費以自行負擔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本局予以補助。


六、各校預修大專校院課程之學生成績及格者,應採計為各校課程學分,並
由大專校院發給學分證明,其入學大專校院後辦理學分抵免,依相關規定辦
理。


七、各校預修大專校院課程之學生,至大專校院上課期間,應事先辦理公假
手續;其在大專校院出缺勤情形,由大專校院通知各校處理。


八、本局為推動本要點得與大專校院締結策略聯盟,各校得視實際需要與大
專校院訂定合作協議或補充規定。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