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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7: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教育班設置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四維教特字第1000002255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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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教育班設置實施要點
辦法:
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教育班設置實施要點
一、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本市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申請設置資賦優異教育班(以下簡稱資優班)審查事宜,落實資優
教育之目標並提供資賦優異學生適性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國民小學自三年級起,國民中學及高中(職)自一年級起得申請設置資
優班,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國民教育階段:採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辦理。
(二)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
班辦理。


三、資優班辦理類別如下:
(一)一般智能資賦優異。
(二)學術性向資賦優異。
(三)藝術才能資賦優異:音樂、美術、舞蹈及經教育部指定增設之其他類
別藝術才能。


四、資優班師資應遴聘具有資優教育合格教師證書者,如確實無法遴聘資優
教育合格教師時,得遴聘已修畢資優教育學分達三學分或資優教育研習時數
五十四小時以上者。


五、資優班教師編制:高中及國中每班一至三名,國小每班一至二名。本局
得視各校資優班學生人數彈性調整編制,並得以補助鐘點費方式辦理。每班
至少編制正式教師一名。


六、資優班學生應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通過始得入
班。各類資優班學生人數之核計如下:
(一)高中(職):每班以不超過三十人為原則。
(二)國中:每年級以不超過三十人為原則。
(三)國小:每班以不超過三十人為原則。


七、申請設置資優班者,應於本局規定申請期限內,提出包括師資、課程、
空間、設備及經費等項目之具體設班計畫並檢附相關資料。本局受理前項申
請後,應聘請專家學者實地訪視,並召開審查會議,審查通過後始核准設置
資優班。


八、設班審查原則如下:
(一)具明確設班規劃、經營理念及願景。
(二)具有資優教育合格師資、已修畢資優教育學分達三學分或資優教育研
習時數五十四小時以上師資,及各該類科專長合格教師。
(三)規劃完善之資優教育課程。
(四)提供多元適性之輔導措施。
(五)具適當之空間、設備。
(六)有效運用各項經費及資源。
(七)具優異之辦學績效。
(八)為落實區域均衡,促進多元發展,各校申請設班時,
一般智能類可申設一班、學術性向類可擇一設班,藝術才能各類可各申設一
班。


九、設置藝術才能資優班學校,每年應參加本市或全國相關藝能競賽或對外
公開展演活動。


十、本局應定期辦理評鑑訪視,對於評鑑成績優異者應予獎勵,未達標準者
應辦理追蹤輔導。對績效不彰或違背特殊教育法精神者,經本局限期改善仍
未依限改善者,應令其停止辦理。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