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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1:5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國民中小學附設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四維教社字第1000002834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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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高雄市國民中小學附設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要點
辦法:
高雄市國民中小學附設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要點
一、本要點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


二、國民中小學附設補習學校﹙以下簡稱國中小補校﹚學生成績考查,應本
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原則,依綜合評量、學科成績二大項分別辦理。


三、國中小補校學綜合評量依行為事實綜合評量,不評定分數及等第,其項
目如下:
  (一)日常生活綜合表現及校內外特殊表現:考量學生之待人誠信、整潔
習慣、禮節、班級服務、學校活動及對學校聲譽之影響等。
  (二)服務學習:考量學生尊重生命價值、規劃生涯發展、提升生活素
養、體驗社會實際需求,具備公民意識及責任感等。
  (三)獎懲紀錄。
  (四)出缺席紀錄。
  (五)具體建議。


四、國中小補校學生學科成績考查分日常考查與定期考查,定期考查每學期
以二次為原則,其內容應兼顧認知、情意及技能三方面。


五、國中小補校學生成績考查,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以獎勵及輔
導為原則,並依各學科及活動性質,就紙筆測驗、口試、表演、實作、鑑
賞、資料蒐集整理、設計製作、作業、報告、實踐等方式相機採用三種以上
辦理。


六、國中小補校學科成績,以百分法計分,不排名次,其結果以等第記錄,
並通知學生及家長或監護人,其等第之
評定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至一百分。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者為不及格。


七、日常考查與定期考查之成績各占學期成績之一半。


八、學科成績之學期總平均計算方法:以各學科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學科每
週教學時數,所得之總和,再以每週教學總時數除之。


九、學科成績考查因故准假缺考者,准予補考。但無故擅自缺考者,不准補
考,其缺考學科之成績以零分計算。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因公、婚、產假、喪假或不可抗力事件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因事、病請假缺考者,補考成績超過六十分以上,則超過六十分以
上之部分以百分之七十計算。


十、綜合評量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及大功。
  (二)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及大過。
    學生之獎懲,除應通知學生、導師、家長或監護人外,於學期結束
時,列入綜合評量。
    第一項之獎懲項目、事由、程序、獎懲相抵及銷過之相關規定,由
各校定之。


十一、綜合評量以學期為階段,由導師依第三點之規定,參酌學生個別差
異,依學生日常行為表現,及參考各科目任課教師與相關行政單位提供之意
見,依行為事實記錄,並視需要提出具體建議,經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審議後
決定。
    學生因公假、婚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喪
假或其他不可抗拒事件經學校准假者,不影響其綜合評量。


十二、學生一學期內缺課(前條第一款規定除外)之時數達全學期教學時數
三分之一或曠課時數每學期達三週者,各項成績不予考查。


十三、學生一學期內,對於某一學科缺課(公假除外)之時數達該學科全學
期教學時數三分之一時,不得參加該學科之定期考查。


十四、學生學科結業之成績以各學期成績平均之。


十五、學生結業成績在六十分以上者准予畢業,並頒發畢業證書,不及格者
由學校發給修業證明書。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