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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8:1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市民學苑訪視暨評鑑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四維教社字第1000001917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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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市民學苑訪視暨評鑑實施要點
辦法: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市民學苑訪視暨評鑑實施要點
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瞭解市民學苑辦理績效,特訂
定本要點。


二、教育局應定期對市民學苑辦理情形及績效進行訪視暨評鑑。


三、訪視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訪視時間:於學員上課時間實施。
(二)訪視對象:包括經費補助班及自給自足班。
(三)實施方式:由教育局派員前往各單位,就實際教學、學生出缺席情形
以及學員反應問題做成紀錄,提供經費補助班評鑑時之參考資料,並為自給
自足班獎助依據。


四、評鑑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評鑑時間:每二年辦理一次為原則。
(二)評鑑對象:經費補助班。
(三)實施方式:
1.先由受評單位自評。
2.由教育局聘請學者、專家擔任評鑑委員實地評鑑。
3.評鑑方式得包括聽取簡報、參觀、查閱資料、座(訪)談等。
4.評鑑項目分為組織與運作、環境與設備、師資與教學、輔導與服務等要
項。教育局並得視實際需要修正。


五、訪視委員及評鑑委員均為無給職,訪視委員依實際發給交通費,評鑑委
員依規定發給評審費。


六、接受評鑑之承辦單位經評鑑成績為甲等(八十分)以上者,翌年得繼續
申請開班:評鑑為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必須限期改善,翌
年始能繼續提出開班申請;評鑑為丙等(未滿七十分)者,即通知翌年停止
辦理。


七、為獎勵自給自足班參與開辦市民學苑,遴選辦理成效績優單位若干名,
頒給獎金;經費補助班經評鑑優良者,有關人員擇優敘獎。


八、教育局依據評鑑結果對受評單位應予追蹤輔導。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