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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17 01:5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土地租金及使用補償金催收及應收歲入保留款註銷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高市財政產管字第10530391000號 函
法規體系: 財政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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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土地租金及使用補償金催收及應收歲入保留款註銷作業要點
辦法: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土地租金及使用補償金催收及應收歲入保留款註銷作業要點
一、本局為加強催收經管之市有土地租金及使用補償金,以維護市府權益,
並辦理註銷上開財產收入應收歲入保留款,特訂定本要點。


二、逾期未繳之租金或使用補償金,應於次年度三月底前完成列冊,並於該
年度五月底前辦理催收無效果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承租人或占用人每年積欠金額逾新臺幣十萬元者,應優先循聲請支付命
令及強制執行等司法程序處理;每年積欠金額未逾新臺幣十萬元,但累積積
欠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者,亦同。
(二)承租人或占用人累積五年積欠金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考量行政成
本,得於催收後,專案簽報市府核准,暫緩循司法程序處理。


三、租金或使用補償金經催收仍未繳納者,應依司法程序聲請支付命令。經
執行仍未清償完竣,並獲法院發給債權憑證時,應先檢查憑證所載債務人姓
名、執行名義內容及聲請執行金額是否正確,如有錯誤或不符者,應即聲請
執行法院辦理更正後,移請債權憑證保管人員保管或予以歸檔。


四、債權憑證應專案列冊管理、建檔、登載於產籍管理資訊系統,並由專人
保管,列冊內容含登記執行日、執行字號、執行期限、債務人及執行金額
等,並將憑證影本或造冊列表通知會計室據以登帳。


五、債權憑證管理人員應於債權憑證期限屆滿前,請承辦人每二年內查調一
次債務人之可供執行且具執行實益財產,於查得財產三個月內聲請強制執
行,債權若獲償,應辦理實收繳庫,若全數獲償,須將債權憑證解除列管。
若強制執行無效果或無財產可供執行,則聲請換發債權憑證。


六、依本要點第二點所繕造之欠繳清冊,應按年度記載於產籍管理資訊系
統,並將欠繳金額列入應收保留款,其有下列情形者,辦理註銷應收保留
款:
(一)經法院判決確定,請求權罹於時效者。
(二)經法院判決確定面積縮減或租金率調整等,致原帳上保留款溢列差
額。
(三)法院核發之債權憑證於六年內,經強制執行逾二次,仍無效果或無財
產可供執行清償者。
(四)依本要點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專案簽報市府核准,暫緩循司法程
序處理,經評估債權不易收回或收回債權之行政成本過高者,得專案簽報市
府同意免予追償。
(五)其他特殊原因,經簽報市府同意不追償者。
註銷之應收保留款,倘債務人依法申租或其他特殊原因而須履行債務者,仍
應要求債務人繳清欠款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所列情形,為避免市有土地遭無償使用,應就控管情
形、催收程序及是否已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義務查明後,伺機收回市有
土地。
辦理註銷應收保留款,應檢同相關證件,經局長核可後函報高雄市審計機關
核定,據以辦理註銷帳列相關科目,並副知市府主計處,另於會計報告上以
附註方式表達。執行憑證不論金額多寡,每案概以新臺幣一元計列。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