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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4: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初審會議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3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環綜字第10532554400號函 函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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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修正高雄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初審會議作業要點第3點
辦法:
修正高雄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初審會議作業要點第3點
一、為規範高雄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初審會議
之召開及其他有關作業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環境影響評估個案之審查,除特殊性案件經主任委員核示外,於本會會
議前應成立專案小組,並召開初審會議。


三、專案小組置組員五人至七人,必要時得增加之。
前項專案小組由本會委員及學者專家組成,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主任委員
指派或由組員互選之。


四、專案小組為審查工作之需要,得會同本府環境保護局人員進行勘查。


五、專案小組得視個案需要,經主任委員同意後,召開專家會議,並作成處
理建議,提報初審會議討論。
專家會議由專案小組召集人主持,並由下列機關團體推薦之學者專家一至二
人與專案小組進行專業討論:
(一)相關人民團體。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開發單位。
(三)本府相關機關或區公所。
前項之推薦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被推薦人員姓名、學經歷、專長、聯絡電
話及地址等資料。
被推薦人應具備與個案環境議題相關之學經歷及專長。


六、初審會議由專案小組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


七、初審會議應有過半數組員之出席,出席組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做成決
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初審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
專案小組成員應親自出席初審會議及參與表決,不得代理。但機關代表之成
員,不在此限。


八、相關團體代表、當地里及毗鄰行政區之村(里)居民,得申請列席初審
會議陳述意見。但每一團體或村(里)列席人數,以二人為原則。
前項申請者,應於初審會議開會前,以書面或電話,敘明參加人員姓名、聯
絡電話、地址及意見,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申請。
參加列席之總人數以二十人為原則,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依申請者意見代表性
及申請順序定之。但經本府邀請列席者,不在此限。


九、列席人員以電話申請者,應於初審會議召開前備妥書面意見,送交本府
環境保護局。


十、初審會議應依下列議程進行:
﹙一﹚主席致詞。
﹙二﹚開發單位簡報。
﹙三﹚列席單位或人員陳述意見。
﹙四﹚就本案相關議題進行討論。
﹙五﹚相關團體代表、當地里與毗鄰行政區之村(里)居民及開發單位離
席。
﹙六﹚作成結論。
﹙七﹚散會。


十一、初審會議進行中,在場人員如有破壞或擾亂會場秩序者,主席得命其
離開會場。


十二、初審會議除會務人員得錄音、錄影或照相外,其餘出(列)席人員均
不得為之。但經主席同意者,不在此限。


十三、初審會議召開次數,以三次為限。但情形特殊,經主任委員同意者,
不在此限。


十四、初審會議作成結論時,如同時要求開發單位補充或修正相關事項,開
發單位應於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補正。
開發單位對前項補正期間認有延長之必要者,得於收到初審會議紀錄三日
內,敘明理由申請延長。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三十日。


十五、開發單位補充或修正之資料應送專案小組或相關機關確認。
專案小組成員或相關機關代表對開發單位補充或修正事項仍有意見,即應併
初審會議結論連同全案資料提報本會審查。


十六、開發單位未於期限屆滿前修正或補充者,應逕以開發單位原提送資料
併初審會議結論提報本會審查。


十七、本會召開前,幕僚人員應先行彙整初審會議結論、開發單位補充或修
正資料、確認結果及不同意見等資料,分送本會委員審查;審查期間並不得
少於五日。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