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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應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資訊作業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研資字第10670057100號 函
法規體系: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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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訂定高雄市政府應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資訊作業管理要點
辦法:
訂定高雄市政府應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資訊作業管理要點
一、為規範本府及所屬各機關與本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使用電子化政府服務
平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資訊中介服務(以下簡稱勞保
WebIR)查詢勞保局資料,並落實資訊安全,保障個人隱私,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總管理機關:指本府資訊中心,為負責處理勞保WebIR相關事項之本府單
一窗口。
(二)權責管理機關:指本府勞工局。
(三)資訊需求機關:指因業務需求經權責管理機關同意使用勞保WebIR之機
關。
(四)機關管理者:指經資訊需求機關指定,負責處理該機關使用勞保WebIR相
關事項之專責人員。
(五)資料查詢者:指因業務需求而使用勞保WebIR之資訊需求機關所屬人員。


三、前條各款之機關及人員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總管理機關:
1.依權責管理機關審核結果,新增及刪除機關管理者帳號。
2.彙整權責管理機關提報之勞保WebIR查調服務項目,統一向勞保局提出查調
申請,並依勞保局審核結果進行查調權限異動作業。
(二)權責管理機關:
1.受理資訊需求機關勞保WebIR查調服務項目之申請,並將審核結果送交總管
理機關。
2.審核資訊需求機關新增及刪除機關管理者帳號等申請。

3.稽核資訊需求機關勞保WebIR之使用情形。
(三)資訊需求機關:訂定勞保WebIR之帳號管理、使用情形及稽核作業等相關
規定。
(四)機關管理者:
1.新增及刪除資訊需求機關之資料查詢者帳號。
2.辦理資訊需求機關向權責管理機關提出勞保WebIR查調服務項目之申請。
3.每三個月檢查資訊需求機關勞保WebIR之使用紀錄,並將檢查結果送權責管
理機關備查;檢查結果如發現異常情形,應立即查明及進行相關處理,並陳
報資訊需求機關首長。
4.配合勞保局及權責管理機關進行稽核作業。
(五)資料查詢者:
1.使用勞保WebIR應填列查調資料登記表(如附表一),並於查調事由載明相
關法令依據及釋明業務執行與申請查詢勞保資訊之關聯性,經權責主管核可
後,始得查調。
2.使用勞保WebIR列印相關文件,應隨文歸檔及依檔案保存期限銷毀。


四、勞保WebIR帳號之申請,應先於「我的e政府」(http://www.gov.tw)申請公
務帳號並上傳自然人憑證後,再依下列程序申請勞保WebIR帳號之開設:
(一)機關管理者帳號:應填妥勞保WebIR機關管理者帳號申請表(如附表二),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章,送權責管理機關審核後,再由權責管
理機關轉送總管理機
關依審核結果設定帳號。
(二)資料查詢者帳號:應填妥勞保WebIR資料查詢者帳號申請表(如附表
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章後,送機關管理者設定帳號。
  勞保WebIR使用人員職務異動時,應於職務異動前辦理帳號之刪除;新任
人員應依前項規定重新申請帳號。


五、機關管理者辦理勞保WebIR查調服務項目之申請及異動,應填妥勞保
WebIR查調服務項目異動申請表(如附表四),並檢附相關法令依據,送權責
管理機關審核同意後,經由總管理機關向勞保局提出申請,並由總管理機關
依勞保局審核結果進行異動作業。


六、勞保WebIR之稽核管理程序如下:
(一)機關管理者應不定期比對稽核資料查詢者使用紀錄與查調資料登記表,
並將稽核結果陳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閱。
(二)權責管理機關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資訊需求機關稽核作業,並得依稽核
結果提出獎懲建議。
(三)前款稽核結果如發現資訊需求機關違反本要點規定者,資訊需求機關應
立即改正,並研提相關檢討報告予權責管理機關。


七、資料查詢者對使用勞保WebIR取得之資料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
集、處理及利用,不得任意複製或影印,並應保密及防止個人資料遭不法蒐
集、處理、利用或有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之行為。


八、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