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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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建築物申請恢復使用或供水供電審查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工建字第10600311400號 令
法規體系:
工務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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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第一條 本標準依高雄市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
定訂定之。
第二條 經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定勒令停止使用、停止供水供電之建築物,
申請恢復使用、供水供電者,應繳納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二萬元。
第三條 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後,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繳納審
查費;屆期未繳納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已繳納之審查費,申請人於主管機關實質審查前,自行撤回者,得申請無
息退還。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