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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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建築物簡易室內裝修許可審查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工建字第10631321300 令
法規體系:
工務局
圖表附件:
高雄市建築物簡易室內裝修許可審查收費標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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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第一條 本標準依高雄市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十六條第四款
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申請簡易室內裝修本市
建築物者,應繳納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繳納審查費;屆期
未繳納者,駁回其申請。
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