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5:3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建築物簡易室內裝修許可審查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工建字第10631321300 令
法規體系: 工務局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一條  本標準依高雄市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十六條第四款
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申請簡易室內裝修本市
建築物者,應繳納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繳納審查費;屆期
未繳納者,駁回其申請。


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