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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8:2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職業訓練期間托兒托老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3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勞就字第10631831800號 函
法規體系: 勞工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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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修正1高雄市政府職業訓練期間托兒托老補助要點
辦法:
修正1高雄市政府職業訓練期間托兒托老補助要點
一、為減輕本市市民參加職業訓練期間之兒童托育及老人照顧負擔,提升其
參訓意願,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勞工局。


三、本市市民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托兒托老補助:
(一)設籍本市三個月以上。
(二)參加本府或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辦理或委辦之全日制職
業訓練。
(三)參加訓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戶內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就托於領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居家式
托育服務登記證書之托育人員、立案之幼兒園、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身心
障礙福利機構。
    2.父母或配偶之父母為六十五歲以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經本市長期
照顧管理中心評估為失能,而就托於領有證照之照顧服務員、老人福利機
構、老人日間照顧中心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但以同戶內其他成員無法協助
照顧者為限。
(四)全戶全年所得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或低收入戶。
(五)二年內未曾獲本要點之補助。
(六)訓練期間未領有政府機關托兒、托老同性質之補助或職業訓練生活津
貼。
      前項第一款所定期間,自申請人參加職業訓練班之開訓日回溯計算。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全日制職業訓練,指訓練期間達一個月,每週上課
達四次,每次於日間上課達四小時,且每月總訓練時數達一百小時者。


四、本要點之托兒或托老補助,按申請人同戶內之受托人數依下列標準補
助:
(一) 全日托每人每日新臺幣二百元。
(二)半日托每人每日新臺幣一百元。
(三)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千元。但實際支出低於補助標準者,以實
際支出金額為準。


五、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應於結訓後五日內繕具申請表並檢具下列文件,
向職業訓練班申請初審,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人全戶戶籍謄本及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國稅局出具之前一年度全戶所得證明或政府機關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
影本。
(三)戶籍謄本內參訓者以外,其他戶內人口無照顧能力之下列證明文件:
   1.在學證明:學生證影本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在學證明。但就讀於夜
     間部或建教合作班者,不屬之。
   2.在職證明:勞工保險投保明細表影本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在職證
     明。
   3.無照顧能力證明: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無照顧能
     力證明。
(四)就托證明及相關文件:
   1.立案幼兒園、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老人福利機構、老人日間照顧中心
     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所開立加蓋其章戳之收據正本。
   2.托育人員所開立加蓋私章並貼足印花稅之收據正本,及托育人員所簽
     訂之托育契約書影本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居家式托育服務登
     記證書影本。
   3.照顧服務員所開立加蓋私章並貼足印花稅之收據正本,及照顧服務員證
     照影本。


六、申請案初審通過後,由主管機關辦理複審。複審合格者,由主管機關通
知職業訓練班製作領據申請核發補助金額。
  職業訓練班收受補助金額後應轉發申請人,並檢具申請人簽收證明向主管
機關辦理核銷。   


七、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補助;已獲准補助者,撤銷補助,並以
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已發給之補助款:
(一)訓練期間已領有政府機關托兒、托老同性質之補助或職業訓練生活津
貼。
(二)二年內曾獲本要點之補助。
(三)未依立案機構合法收托年齡就托。
(四)訓練期間未滿離退訓。
      主管機關作成核發補助處分時,應於處分書中載明前項事項。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本要點補助之順序,依各職業訓練開班時間順序先後定之。
   第一項編列之補助經費預算用罄後,不再受理當年度之申請案。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