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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1:3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暨所屬機關測量儀器設備管理維護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4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地政測字第10630947600號 函
法規體系: 地政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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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修正1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暨所屬機關測量儀器設備管理維護要點
辦法:
修正1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暨所屬機關測量儀器設備管理維護要點
一、為建立測量儀器保養維護制度,確保儀器性能及地籍測量作業精度,特
訂定本要點。


二、測量儀器應依「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財產登記列冊
管理。


三、測量科(課)應就目前現有之測量儀器設備,建立測量儀器管理簿,填
寫儀器名稱、財產編號、購買日期、保管人等(附件1)。


四、精密及貴重之測量儀器(如GPS測量儀器及電子測距經緯儀等)應集中管
理,如需借用時,應填具借用單(表)【GPS測量儀器借用清單(附件2)及
電子測距經緯儀借用紀錄表(附件3)】;另一般測量儀器可由作業人員自行
保管,並應善盡保管之責。


五、存放測量儀器之庫房,應具有防濕、防熱、防火、防颱、門窗之安全管
理等設備;現有之庫房未達上述標準時,應儘速改善;如需相關費用,應編
列預算支應。


六、使用人對借用之儀器應善盡保管之責,及注意保養維護,使用完畢應即
繳回管理單位,並禁止私自借轉他人使用。


七、測量科(課)對使用中之儀器,應隨時查對其數量,並注意其使用狀況
及養護情形。


八、測量儀器之保養維護,分一般保養及檢查校正。


九、一般保養:最少1個月一次應由管理或使用單位定期集中保養測量儀器外
部防鏽、防污、防塵擦拭,各部螺旋(不含改正螺旋)鬆緊之調整及其附
件。


十、檢查校正:為確保測量精度,測量儀器需定期檢查校正;電子測距經緯
儀最少4個月一次(距離檢查),稜鏡標竿最少2個月一次(垂直度檢查);
並將檢查校正情形登載於測量儀器檢查表(附件4),另辦理地籍測量相關儀
器 (GPS測量儀器及電子測距經緯儀)每3年應送至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或簽
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相互承認辦法之認證機構所認證之實驗室辦理校正,
及出具校正報告。


十一、無法自行校正之部份,如內部機械構造、測角、水平校正,必要時委
請廠商辦理。


十二、測量儀器經檢查發現故障、損壞,應即依規定程序送修;若須報廢,
則依報廢程序辦理。


十三、測量儀器攜出外業運送時,應儘量避免震動;執行外業測量時,儀器
應儘量在視線內,並於測量儀器附近放置警告標誌或其他方式,以維護儀器
之安全及防止遺失。


十四、測量儀器,因水、火、風、震、盜難或其他意外事故,致毀損或損失
時,應由負責之保管人或使用人立即簽報,並依「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
條例」規定處理。


十五、下雨天應即停止作業;如遇儀器淋濕,應即攜回擦拭風乾保養。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