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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民政局所屬各戶政事務所運用志願服務推動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5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高市民政戶字第10631042400號 函
法規體系: 民政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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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修正高雄市政府民政局所屬各區戶政事務所實施志願服務規定名稱為高雄市政府民政局所屬各戶政事務所運用志願服務推動規定及部分規定
辦法:
修正高雄市政府民政局所屬各區戶政事務所實施志願服務規定名稱為高雄市政府民政局所屬各戶政事務所運用志願服務推動規定及部分規定
一、高雄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所屬各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戶
所)為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提供公益性服務,並規範運用志願服務人員
(以下簡稱志工)之推動事項,以提升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規定。


二、志工之召募
(一)由各戶所擬訂志願服務推動計畫,自行辦理志工召募。
(二)遴選之志工,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1.身心健康,有愛心,具服務熱忱。
2.具高中職以上之學歷。
3.於政府機關從事行政工作滿一年以上經驗。
4.退休軍公教人員。
(三)召募志工應公開透過各類管道發佈訊息。
(四)受理志工之申請時,由申請人填具「高雄市○○戶政事務所志工申請
表」(格式一)。


三、志工之訓練
(一)基礎訓練:各戶所應轉知所轄志工各項基礎訓練訊息。
(二)特殊訓練:
1.本局辦理戶政教育訓練時,各戶所應依課程內容安排志工參訓。
2.各戶所對於新聘志工應指定熟悉業務之人員或聘請專業人員依本局所訂戶
政類志工特殊訓練課程及時數辦理。


四、志工之服務範圍
(一)引導民眾使用各項服務設施。
(二)指導民眾使用電子查詢服務系統。
(三)輔導民眾填寫各類申請書表。
(四)協助公務機關政令宣導或問卷調查。
(五)其他經本局或各戶所指定為民服務工作項目。


五、志工之服勤規範
(一)依排定之輪值時間準時出勤,並於志工簽到(退)簿(格式二)上簽
到(退)。
(二)有特殊服務事蹟或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提出建議事項時,應記載服務
情形或建議事項於志工服務登記簿(格式三)。
(三)參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四)妥善使用志願服務證。
(五)妥善保管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資源,並應保守執行職務所知之
秘密。


六、志工之輔導管理
(一)本局
1.每年定期舉辦績優志工選拔表揚。
2.承轉志願服務之最新訊息予各戶所轉知志工。
3.彙整及陳報各戶所推動志願服務業務執行概況資料。
(二)各戶所
1.提供志工必要之資訊,並置專責人員辦理志願服務輔導管理事宜。
2.每年不定期舉辦志工座談會。
3.於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登錄志工個人服務檔案,並隨時維護
更新。
4.所轄志工有下列情事之ㄧ者,應予解聘:
(1)妨礙業務執行。
(2)利用服務場地,伺機謀取利益或包攬戶政業務及經營其他商業行為。
(3)假借戶所名義,從事不法或不正當之行為。
(4)無故未按時出勤,一年內累計達五次以上。
(5)因個人因素主動提出申請。
(6)其他經戶所認定不適任。


七、志工之保障
(一)志工為無給職,但應由各戶所投保志工意外團體保險,且得酌支交通
補助費或誤餐費,並依其執勤班次核實支給。
(二)任期內結婚、喪葬及住院得酌發禮金、慰問金或禮品;並得參加各戶
所舉辦之聯誼活動。
(三)出勤時因公傷病,得準用「高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志願服務人員
因公傷病慰問金發給要點」辦理。
(四)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志願服務之教育訓練。
(五)獲得從事志願服務之完整資訊。


八、志工之考核
     各戶所應依第五點服勤規範之項目,每年對其所轄志工進行考核,並評
定志工個人服務績效作為續聘基準。


九、志工之獎勵
(一)全年服務滿300小時以上且出(值)勤時數達當年度90%以上,依服務
時數取前30名頒發獎狀(座)、紀念品並公開表揚。
(二)全年服務滿100小時以上且出(值)勤時數達當年度90%以上,頒發紀
念品。
(三)有重大貢獻或優良事蹟者,得由各戶所函報本局報請高雄市政府公開
表揚。


十、各戶所應編列預算或結合社會資源推動志願服務。


十一、志工依各戶所之指示從事志願服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
利者,由該戶所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志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賠償之戶所
對其有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