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修正高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購置公務車輛作業要點第5點
一、為撙節購車經費及落實節能減碳政策,並規範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
各機關)購置公務車輛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購置:指公務車輛之增購及汰換。
(二)特種公務車輛:指具特種設備供消防、救護、警備、工程、環境衛生、疫病
防治、動物防疫或其他專門用途使用之車輛。
(三)一般公務車輛:指特種公務車輛以外,專供公務使用之車輛。
三、各機關公務車輛購置原則如下:
(一)鼓勵購置電動車、油電混合動力車及電動機車等低污染性之車種。
(二)排氣量應依直轄市預算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辦理。
(三)汽車未滿十年或機車未滿七年者,不得汰換。
(四)公務車輛已達汰換標準,惟經監理機關檢驗車況良好者,得視實際情形繼續
使用。但本府警察局及消防局所屬特種公務車輛,不在此限。
四、各機關購置公務車輛,除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及副秘書長座車依該年度直轄
市預算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編列預算外,應依該年度高雄市地方總預算編製作業手
冊所定共同性物品設備預算編列標準表編列預算。
五、各機關購置公務車輛,應於年度預算編列前,將需求送本府行政暨國際處提車
輛先期作業審查,並依法定預算書所列車種、價格及排氣量辦理。但因情況特殊,
並經本府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