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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1:4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學生轉學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3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高市教特字第10831456700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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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修正2高雄市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學生轉學作業原則
辦法:
修正2高雄市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學生轉學作業原則

 

一、為辦理本市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以下簡稱高中職特教
班)身心障礙學生之轉學作業,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身心障礙學生,指曾參與高中職特教班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
置,並取得當學年度學習能力評估成績之身心障礙學生。

三、高中職特教班於原核定身心障礙學生名額內,得招收轉學學生。但以補足缺額
為限。

四、高中職特教班之轉學招生每學期辦理一次,學校應於開學前參加本局辦理之聯
合轉學招生,並配合本市高中職特教班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時程辦理。
    前項轉學招生之簡章,應經本市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高級中等學校審議
小組審議通過。

五、身心障礙學生報名高中職特教班之轉學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檢具報名表及相
關證明文件,親自或以郵寄方式至本局指定學校辦理。

六、高中職特教班之轉學作業,按身心障礙學生同一學年度參加適性輔導安置之學
習能力評估及志願分發缺額學校。

七、轉學之身心障礙學生,應依各校轉學、轉科學生抵免科目學分及抵免後修課相
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