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處理違反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條之一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四維交運監字第1000065659號 令
法規體系: 捷運工程局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為處理違反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條之一裁罰事件,建立統一之裁罰標
準,特訂定本基準。

二、違規事件依本基準裁罰如有顯失衡平之特別情事時,得斟酌個案情形予以減輕
或加重。但不得逾法定罰鍰額度,並應敘明減輕或加重之理由。

三、本府交通局處理違反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條之一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