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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0: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青年創業發展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7 月 05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08 年 10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經產字第10803117300號 令
法規體系: 青年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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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打造青年創業友善環境,辦理相關業務所需,設置高雄市青年創業發
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為規範本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特制定本自治條
例。

第二條  本基金為特種基金,以本府青年局為主管機關。

第三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府循預算程序撥入之款項。
二、中央政府補助款項收入。
三、捐贈收入。
四、投資收入。
五、本基金財產管理及處分收入。
六、本基金孳息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一款公務預算撥入之款項以新臺幣三十億元為上限。

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青年創業相關投資。
二、青年創業相關補助。
三、青年創業貸款履行保證責任保證金及利息補貼。
四、創業育成基地建置及營運。
五、創業育成業務相關支出。
六、管理本基金所需費用支出。
七、其他青年創業發展相關費用支出。

第五條  本基金應設青年創業發展基金管理會,其組織及運作由主管機關另定
之。

第六條  本基金投資之事業於市場經營環境變動、政策考量或其他情事變更,有
處理之必要時,本基金投資得全部或一部出售,其出售所得收入,應歸入本基金循
環運用。
股權出售應考量公眾利益及產業發展之需要,處分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七條  本基金應於市庫代理銀行或其他經市庫主管機關同意之金融機構設立專
戶存支。

第八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決算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依相關法令
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辦理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解繳市庫。

第十條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