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以下簡稱長照機構財團法人)年
度工作計畫及報告之編製,以健全其運作,並依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
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衛生局。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設立,提供機構住宿
式服務,並由本府管理及監督之長照機構財團法人。
第四條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之工作計畫,應記載長照服務之工作項目、經費預
算、服務工作內容及預期成果。
前項工作計畫,應依長照機構財團法人之規模及營運狀況編製;其格式如附表一。
第五條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之經費預算,應依前條工作計畫編列;其編製內容如
下:
一、營運收入:
(一)長照收入:
1.機構住宿式服務收入。
2.居家式服務收入。
3.社區服務收入。
4.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收入。
5.其他照顧服務收入。
(二)其他收入:
1.捐贈收入。
2.補助收入。
3.其他營運收入。
二、營運成本。
三、營運費用。
四、非營運收益及費損:
(一)捐贈收入-受限。
(二)捐贈收入-未受限。
(三)利息收入。
(四)租金收入。
(五)股利收入。
(六)利息費用。
(七)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負債)淨損益。
(八)採用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益。
(九)兌換損益。
(十)處分投資損益。
(十一)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益。
(十二)減損損失。
(十三)減損迴轉利益。
(十四)其他費用或收入。
(十五)其他非營運收益及費損。
五、所得稅費用。
六、本期淨利或淨損。
七、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八、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前項經費預算之編製,格式如附表二。
第六條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之工作報告,應依第四條工作計畫之實際執行情形及
成果編製;其格式如附表三。
第七條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之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及編製方式,應依長期照顧
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