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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公私立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四維教中字第100001485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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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訂定高雄市公私立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注意事項
辦法:
訂定高雄市公私立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注意事項

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貫徹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
班及分組學習準則」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高雄市公私立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各校)之編班,除依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
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規定外,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三、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常態編班:指於同一年級內,以隨機原則將學生安排於班級就讀之編班方式。

(二)分組學習:指依學生之學習成就、興趣、性向、能力等特性差異,將特性相近
之學生集合為一組,實施適性化或個別化之學習。

四、各校各年級應實施常態編班。

五、各校為辦理學生編班及導師編配事宜應成立「學生編班委員會」,由校長、教
務、訓導(學務)及輔導等處室主任、註冊及輔導組長、導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及教
師會代表共同組成,並由校長擔任主席,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指定一人代
理。

六、各校配合本局集中電腦編班,並應依下列編配方式作業:
(一)測驗科目:國語、數學兩科學業測驗成績
(二)編班及導師編配
1.各校將新生名冊(含國語、數學原始成績;報到未參加測驗學生之成績以零分登
錄)暨導師名冊依規定格式建檔存入光碟片,在規定日期前彌封送交本局。
2.本局成立常態編班督導小組(以下簡稱督導小組),在指定學校督導統一編班及
導師編配作業。
3.指定學校會同督導小組人員拆封,將各校光碟片資料輸入,學生依國語、數學兩
科成績加總高低排序,按S型分配於各班。
例:某校有一年級新生一二0名,預備編為四班,依前項排序,依下列方式分配於
各班:

 

第一班

1

4

8

5

9

12

第二班

2

3

7

6

10

11

第三班

3

2

6

7

11

10

第四班

4

1

5

8

12

    9

4.學生編班及導師編配完成後,列印學生編班暨導師名冊貳份,由督導小組成員簽
名,一份送局,一份送回原校。
5.各校於編班作業及導師編配完成後,應立即於校內公告至少十五日。學期內班級
學生有異動者,應隨時更新,且於校內公告至少十五日。但有保護之必要或有其他
特殊原因之個案,得不予公告。
(三)後報到學生之編班:
1.由本局派員督導辦理「全市分區公開抽籤作業」,其作業程序另訂之。
2.各校辦理公開抽籤時,須有教師代表、教務處組長各一人以上在場,並應通知家
長會,輪流抽籤編班,並於抽籤條上簽名確認備查。
(四)轉學生及復學生之編班:
1.轉學生及復學生之編班方式,由各校「學生編班委員會」商定之。
2.學生轉出又轉入者,應回原班級。
(五)特殊個案及適應不良學生之調班:
班級編訂後,不得調整就讀班級,若因教育輔導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應依下列規
定辦理:
1.因教育輔導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調整就讀班級之對象如下:
(1)雙(多)胞胎學生
(2)教師直系親屬編入該教師任教班級
(3)同名同姓學生編在同一班級
(4)教育輔導需要者(學習不適應者)
2.符合前款條件申請方式:
(1)學生及家長應以書面詳述理由,向教務處提出申請調班,惟不得指定班級。
(2)教務處受理後,應協調輔導室指派輔導老師予以了解及妥善之輔導。經輔導老
師了解、溝通及輔導後,確實無法解決者,再擇期召開「學生編班委員會」研議
之。

(3)教務處受理申請後應於一個月內召開學生編班委員會審議並研議相關措施。召
開會議時得邀請輔導教師、原班導師報告個案情形;必要時,並得邀請擬轉入班級
導師參與會議。
(4)學生編班委員審議時得視各班人數多寡,將該學生編入人數較少班級或適合輔
導該個案學生之班級。
(5)教務處應以學校名義將學生編班委員會審議之結果通知學生及家長。
(6)各校教師應配合調班學生學習需要,對班級內學習優異或學習遲緩學生,加強
個別化教學或補救教學。
(六)特殊才能班(藝能班)、體育班及身心障礙類班學生之編班及導師編配:
1.特殊才能班(音樂、美術、舞蹈)、體育班及身心障礙類班學生依本局核定編
班,其導師編配應提各校「學生編班委員會」審議。
2.普通班內如有安置身心障礙類學生時,該班學生人數得依據各校編班人數酌減一
至三人;其班級導師編配,應提「學生編班委員會」審議後再送本局督導小組確
定。
(七)導師因故異動之處理:
國一新生入學,導師經編配後,二、三年級應維持原導師,不得更換。
惟若因調校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繼續擔任時,應提「學生編班委員會」審議,若同
年級有二人以上時,應以公開抽籤方式編配。

七、各校之分組學習,以班級內實施為原則。
二年級得就英語、數學領域,分別實施分組學習。三年級得就英語、數學、自然與
生活科技領域實施分組學習,其中數學、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得合併為一組;其餘
非指定之領域,仍應於原班級學習。
前項分組學習,得於原班級或跨班實施,其跨班實施者,應以二班或三班為一組
群,並依學生學習成就作為分組之依據。
分組學習採跨班級實施者,應由學校邀請教師會(或教師代表)、家長會及行政人
員代表共同訂定跨班級分組學習計畫,並於報本局備查後實施。
分組學習模式如下:依學生英語、數學、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學習成就分別實施分
組學習,各組群可由原任課教師或不同教師授課。惟由不同教師授課時,該教
師須
同時
教授該年級該領域高低不同組群。

八、各校辦理社團活動時,得不受本注意事項之限制,不同年級、班級之學生得自
由參加,以發展多元能力,深化學習成果。
各校三年級得在學生自由參加選習之原則下,以跨班分組學習方式實施技藝教育。


九、各校應採行具體措施加強與教師、家長、學生溝通,使其瞭解學校實施常態編
班及分組學習之精神與措施,以確保學生均能獲得良好之學習效果。

十、其他
(一)國一新生入學一律實施常態編班,二、三年級應維持原班級,不得再重新編
班。
(二)學生登記就讀私立學校,校方不得拒絕。登記人數超過核定班級總人數時,應
以公開抽籤方式辦理。抽籤時,應邀請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及本局派員列席。

(三)各校應將編班過程詳細記錄並妥為保存至少三年,以備查考。
(四)各校如有實施選修課程、試辦實驗教育方法需要其他編班方式時,應報本局核
准後實施。
前項核准時,應邀集地方教師會、家長、專家學者、學校行政人員代表組成審查小
組審查之。
(五)依特殊教育法、藝術教育法成立之班級或經指定重點發展單項運動,需要其他
編班方式時,另依相關規定辦理。
(六)各校不得另立名目,辦理未經本局核定之招生考試。

十一、各校實施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情形列為學校評鑑、校長及相關人員成績考
核、校長遴選之重要參據。執行成效良好者,予以獎勵。違反規定經查證屬實者,
校長及學校相關人員,依法令規定議處。
      私立學校違反本注意事項者,依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議處。

十二、國一新生入學報到、編班作業日期及流程,由本局另函通知各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