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修正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外教學活動實施要點名稱為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施戶外教育補充規定及部分規定
一、 為加強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校內教學與社會資源之聯
繫,配合課程目標,擴充學生知識領域,以增進其見聞,充實生活內涵,提高教學
效果,特依中華民國戶外教育宣言及國民中小學辦理戶外教育實施原則第十一點規
定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學校實施戶外教育,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目標明確:定有明確之課程目標,將學習內容融入戶外教育活動中。
(二)計畫周延:擬訂周詳計畫,並落實執行。
(三)安全第一:應評估交通工具、活動方式、教學場所、節令氣候、飲食衛生及公
共安全等相關因素,確保活動圓滿完成。
(四)專業自主:依各領域或彈性學習課程,以教師專業自主精神,設計校外教學活
動單元,達到印證校內所學、課程統整及探索學習之目的。
三、實施戶外教育類別如下:
(一)社區內之戶外教育:
1.任課教師配合課程需要,帶領學生到校園環境或校外社區附近進行教學活動(如
市政建設、社區步道、商家、機構或參觀寫生等),以半日內為原則。
2.實施前應向學校提出教學計畫或申請。(二)班級、組群或年段之戶外教育活動:1.以班級或年段為單位,得分班或合班組群方式實施。
2.教學內容:以特定學科或融入領域之學習活動為主,並依活動內容提出教學計畫
與申請。
3.活動時間:當日往返。
(三)其他專題性戶外教育活動(含畢業旅行):
1.專題性戶外教育實施對象以國民小學中高年級、國民中學及高中職學生為原則,
活動行程由導師、學校、學生與學生家長共同規劃;畢業旅行以應屆畢業生為實施
對象,每屆至多一次為原則。
2.教學內容:以主題或融入各學習領域之綜合性活動為主。
3.實施時間:以不超過三天為原則。
四、實施戶外教育應以參觀、訪問、調查、交誼、鑑賞、寫生、遊覽、遊戲、操
作、踏查或體驗等方式實施之。
五、實施戶外教育地點之選擇,以配合各領域或彈性學習課程需要,參訪名勝古
蹟、歷史文物、地方產業、鄉土文化、藝文科教、環境生態、經濟建設、市政建設
及學校設施等富有教學意義之地域或設施為原則。
六、戶外教育視為學校課程,事前應通知家長活動內容,學生因故未能參加者,得
依程序請假,不強迫學生參加,或由學校另為妥適安排,不得拒絕學生到校。
七、學校實施戶外教育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事先規劃學生分組,並妥善安排人員專責輔導及照護,其中每班至少應有一名
為教師。如為住宿活動,應酌增照護人員;照護人員得由學校加派相關人員或徵求
家長擔任協助。
(二)事先查詢參觀機構當地之醫療服務及求助管道(如電話、地址)。舉辦外縣市
戶外教育活動,宜有護理人員隨行,或商請有護理知識、經驗、專長資格的家長或
志工協助,並備妥急救用品。
(三) 戶外教育應安排適當協助人員,如為二日(含)以上活動,應由學校主任以
上人員專任領隊,校內並應置專人負責聯絡事宜。
(四)隨隊教職員工及協助人員應隨時掌握活動狀況,如臨時發生氣候變化、路況不
良或其他事故,應當機立斷妥善處理,確保學生安全,並特別留意學生身心狀況,
保持高度敏銳,有效處理危險或偶發事件。
(五)如有租用車輛,應確依教育部函頒之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
事項擬訂具體作為,落實辦理,以確保教學活動安全。
(六)如需委外辦理,應由學校依政府採購法令辦理採購並做為簽約主體,參加人員
數量與費用應於招標文件及契約中說明,活動經費並應專款專用。
(七)學校得依中華民國戶外教育宣言之精神,彈性自主考量實施時間及校內外場
域,以達預期效益。
八、學校實施戶外教育需收取費用者,學校應發通知詳列經費明細表,向參加學生
(或家長)核實收費,隨隊教職員工交通食宿等費用則由學校相關經費核實支應。
若學校無法支應相關費用時,得提送活動相關計畫,報請本府教育局予以補助。
九、實施戶外教育時,為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投保旅行平安險應依循保險法相關
規定辦理,對於已投保足額保險者,不得強制其參加。
十、學校應於實施戶外教育活動結束後,公布帳目,並檢討得失,作為爾後辦理戶
外教育活動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