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二、目的:本局為結合公、私部門推展本市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以充實
兒童及少年福利內涵、增進兒童及少年權益,特訂定本原則。
三、補助對象:
(一)本市及全國性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
(二)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三)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四)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宗教組織或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明定辦理社會
福利者。
(五)大專院校、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
(六)本市各區公所。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補助對象須會務、財務皆健全且正常運作者
。
四、補助類別及額度:
(一)辦理「弱勢家庭兒童少年社區照顧服務方案」:每據點每年最高
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本項採部分補助方式,申請單位之自籌款
至少應佔總經費百分之十。
(二)辦理「弱勢兒童及少年福利方案」: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本項採部分補助方式,申請單位之自籌款至少應佔總經費百分
之二十。
(三)辦理「一般性兒童及少年福利方案」: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
元。本項採部分補助方式,申請單位之自籌款至少應佔總經費百
分之三十。
(四)辦理「全國性、政策性、時事性且符合本局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
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方案」:由本局視預算額度,依政策需要
專案簽核辦理。
五、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辦理「弱勢家庭兒童少年社區照顧服務方案」:
1.照顧服務人員費:每人每小時最高以新臺幣三百五十元為限。每
班每小時最高以新臺幣一百元至三百五十元(大專青年、志工最
高以新臺幣一百元至二百元;社團老師、社團遴聘老師或取得國
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人員資格者,最高以新臺幣一百五
十元至二百五十元;小學老師或代理老師最高以新臺幣二百五十
元至三百五十元;退休老師或大專學校老師願意擔任照顧服務者
,比照小學老師或代理老師標準)。
2.教材費:提供學童上課所需之教材、材料及文具等,每案最高以
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3.印刷費:印製相關資料及文宣、電腦耗材、事務機器租金等,每
案最高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4.餐食費:提供學童餐點者。
5.戶外輔導活動費:包含車資、門票、保險等,每案最高以新臺幣
三萬元為限。
6.諮商輔導費:提供特殊學童相關心理諮商輔導,每次最高補助新
臺幣一千二百元,同一申請案每年最高補助十二次,有特殊情形
得專案簽准延長之。
7.聯合外聘督導費:以二個(含以上)之單位聯合辦理為限,提供
外聘督導人員出席費,每次最高新臺幣二千元為限,同一補助單
位每年最高以六次為限,並依本局所訂格式辦理核銷。
8.行政管理費:包含水費、電費、電話費、油料費、通訊費及專案
工作人員意外險等項目,以不超過核定補助總經費百分之十為限
。
(二)辦理「一般性兒童及少年福利方案」、「弱勢兒童及少年福利方
案」、「全國性、政策性、時事性且符合本局兒童及少年福利政
策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方案」:
1.講師鐘點費:鐘點費標準內聘(含支薪工作人員、董理監事等)
每小時最高新臺幣一千元,外聘每小時最高新臺幣二千元,未滿
一小時者減半支給;專家學者出席費每次最高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並依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研習、活動收費及鐘點費支出原則,視
授課講師學經歷酌予補助。
2.團體領導員費:進行團體輔導或諮商,內聘標準每小時最高新臺
幣六百元,外聘每小時最高新臺幣一千二百元,未滿一小時者減
半支給。
3.團體協同領導員費:進行團體輔導或諮商,成員達十二人以上(
最高不得超過十五人),鐘點費以團體領導員費給付標準折半計
算。
4.膳食費:早餐最高每人新臺幣五十元、午餐及晚餐每人最高各新
臺幣八十元(不補助茶點費)。一般性兒童及少年福利方案,不
予補助膳食費。
5.印刷費:檢據核銷、需檢附樣張。
6.教材費:辦理課程實作所需之教材書籍、材料費用等。
7.場地費:含佈置費。
8.雜支:每案補助金額不超過總經費百分之五(含攝影、茶水、文
具、郵資等)。
9.涉及個人所得部分,受補助對象需依法辦理扣繳所得稅,核銷時
請檢附扣繳憑單影本。
因政策需要之補助項目,經專案簽核者,不受前項補助標準之限
制。
六、受理期程:
(一)辦理「弱勢家庭兒童少年社區照顧服務方案」、「一般性兒童及
少年福利方案」、「弱勢兒童及少年福利方案」:除全年度持續
辦理者,應於每年一月底前提出申請外,其餘方案應於計畫實施
前一個月提出申請。
(二)辦理「全國性、政策性、時事性且符合本局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
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方案」:得隨時提出申請。
七、申請應備表件(其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一)申請表。
(二)計畫書:含目的、時間、地點、參加對象(服務對象)、活動方
式、授課講師學經歷、工作分配、預定進度、經費概算、預期效
益及自籌款證明等,經費編列標準應依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三)經費概算表:含項目、數量、單位、單價、總價、自籌金額、自
籌款證明、申請補助金額、使用說明等。
(四)現任董(理)監事名冊、立案證書影本、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組
織章程等(於當年度第一次申請時檢附)。
八、財務管理與考核:
(一)由申請單位備文並檢具計畫書、申請表及經費概算表等資料送本
局辦理申請。
(二)受補助對象應於方案結束後一個月內(一般性補助案至遲須於十
二月二十日前完成)檢送成果報告書一式兩份、詳細成果報告一
式兩份(含課程表、個案服務分析報告、受益人次等相關資料)
、成果照片(四張以上)、經費支出明細表(含自籌款支用結算
)、支用單據、應自籌比例單據及匯款帳號影本等相關資料送本
局辦理核銷,另受補助印刷出版品應於適當位置標明「高雄市政
府社會局(公益彩券盈餘基金)補助」字樣(並應檢附樣張)。
(三)受補助對象如變更計畫內容,請於一個月前送本局核備,未於規
定時間內辦理報核者或未依原核定計畫辦理者,將列入紀錄作為
下次申請計畫審核參考。
(四)補助款應按原訂計畫專款專用,請款時間請依補助原則及通知函
規定時間內辦理完成,逾時如損及受補助對象權益,應自行負責
:補助經費新臺幣五萬元以上者,可於活動前一個月內事先掣據
報局領款;其餘需於活動完成後,實支核銷掣據領款。若申請本
局預撥款項者,補助款經依計畫執行完畢如有剩餘,應依規定全
數繳回,不得移做他用。但相同補助經費項目不得與衛生福利部
補助或其他單位補助重複核銷。
(五)受補助對象提出之各項核銷所需表件應依本局會計作業程序及相
關稅法規定辦理,若有違法情事,受補助對象應負法律責任:
1.領據內應註明:單位全銜(含核章)及地址、電話、負責人姓名
(含核章)、統一編號、匯款之金融機構名稱及分行、匯款帳號
、收據日期。
2.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應記明廠商統一編號;如為統一發票章即應開
具統一發票。
(六)受補助對象應接受本局查核該補助款使用情形及其績效,作為下
年度審核補助經費之參考依據。
(七)受補助對象若未依規定期限內完成核銷者,本局得暫不核定該補
助對象之新申請案。
九、經費來源:由本局相關預算支應。
十、本補助原則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