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修正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要點第4點
一、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各項特殊教育政策、瞭
解學校特殊教育現況及提升特殊教育服務品質,特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七條第三
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有關評鑑事宜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辦理之。
三、評鑑對象為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辦理特殊教育之學校(以下簡稱各
校)。
四、各校至少每四年接受評鑑一次,必要時得視需要辦理之。
設校(班)未滿一年者以訪視方式進行。
五、評鑑方式為書面評鑑及實地評鑑,分為校內評鑑與外部評鑑階段。
各校由校長擔任召集人組成評鑑小組,實施校內評鑑。
本局聘請特殊教育學者、專家、教師、相關團體或機構、家長代表及本
局相關人員組成評鑑小組,進行外部評鑑。
六、評鑑項目包含行政執行成效、人員專業水準、適性課程設計、教學成效、學
生輔導成效、特色及其他,得視特殊教育類別增減之。
評鑑指標依特殊教育階段及類別由本局另訂之。
七、各校評鑑結果由評鑑小組討論後決定之,本局對於評鑑成績優異者應予獎
勵,未達標準者應辦理追蹤輔導。
前項評鑑成績標準由本局另訂之。
八、評鑑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