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推展全民體育活動,加強苓雅運動中心短柄牆球場(以下簡稱本場
)使用管理,並依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運動場地使用管理規則(以
下簡稱場地使用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本須知。
二、本場開放時間:
(一)一般使用: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一時三十分、下
午二時至五時。
(二)申請使用:依據場地使用管理規則辦理。但如有舉辦活動、比賽
及訓練時,暫停對外開放。
三、本場依場地使用管理規則收費。
四、一般使用應遵守下列申請手續之規定:
(一)採現場登記,或使用日前三天預先登記,同一使用日以登記一時
段為限,繳費後始完成申請手續;不提供電話預約及委託登記。
(二)依登記順序使用,如無申請或非開放時間禁止擅自進入。
(三)球友因故不克使用者,得申請延期使用,不得私自轉讓,應依序
遞補,違者停止登記一星期。
五、每面球場原則由二人使用,經場地管理人員同意,得單人使用。
六、場地布置者,應先經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同意外
,並配合下列規定,始得進場為之:
(一)完成繳納相關費用。
(二)原有固定設備不得擅自變更,並須採取保護措施;如有損毀、滅
(遺)失者,應負回復原狀或金錢賠償之責。
(三)活動結束時,除經本局同意外應於當日回復原狀。違反者,本局
得自行拆除並請求申請者償還相關費用;申請者自不得就其損失
要求任何賠償。
七、使用本場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者應著運動服裝及專用球鞋。
(二)本場不負保管私人財物之責任,若有貴重物品請隨身攜帶。
(三)如有身體不適或患有不適合激烈運動之疾病,請勿入場運動。
(四)嚴禁攜帶寵物進入。但協助身心障礙者之導盲犬、導聾犬及肢體
輔助犬不在此限。
(五)嚴禁抽菸、喝酒、嚼食口香糖或檳榔、飲食(不含礦泉水)、亂
丟垃圾,以維護環境清潔,本場之設施應愛惜使用,如有損壞應
照價賠償。
(六)禁止私人從事教學行為。
八、有下列情形者,本局有權停止使用,申請者不得異議:
(一)活動項目違反政府法令規定或公序良俗,經有關單位制止者。
(二)配合政府政策使用或其他重大特殊用途。
(三)活動項目變更或將場地設備私自轉讓使用者。
(四)經本局認定不符合原申請使用者。
九、使用期間如有違反本須知或不遵守管理人員之指導或勸告者,得隨時
停止其使用,必要時將報請警察機關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