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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1: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澄清湖棒球場使用管理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8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高市運設字第11030228000號函
法規體系: 運動發展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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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推展全民體育活動,加強澄清湖棒球場(以下簡稱本場)使用管理
    ,並依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運動場地使用管理規則(以下簡稱場地
    使用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本須知。

二、本場僅供申請使用,舉辦活動、比賽及訓練者,應依場地使用管理規
    則辦理。

三、場地布置者,應先經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同意外
    ,並配合下列規定,始得進場為之:

  (一)完成繳納相關費用。
  (二)原有固定設備不得擅自變更,並須採取保護措施;如有損毀、滅
        (遺)失者,應負回復原狀或金錢賠償之責。

  (三)活動結束時,除經本局同意外應於當日回復原狀。違反者,本局
        得自行拆除並請求申請者償還相關費用;申請者自不得就其損失
        要求任何賠償。

四、使用本場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進入場內請穿著適當之運動鞋及服裝。
  (二)嚴禁烤肉、炊事、施放煙火、聚賭、玩遙控飛機及其他違法、危
        險或妨礙他人活動之行為。

  (三)嚴禁攜帶寵物進入。但協助身心障礙者之導盲犬、導聾犬及肢體
        輔助犬不在此限。

  (四)嚴禁抽菸、喝酒、嚼食口香糖或檳榔、亂丟垃圾,以維護環境之
        整潔,本場之設施應愛惜使用,如有損壞應照價賠償。

        惟經本局同意,得於本場內飲用含酒精性飲料。
五、有下列情形者,本局有權停止使用,申請者不得異議:
  (一)活動項目違反政府法令規定或公序良俗,經有關單位制止者。
  (二)配合政府政策使用或其他重大特殊用途。
  (三)活動項目變更或將場地設備私自轉讓使用者。
  (四)經本局認定不符合原申請使用者。
六、使用期間如有違反本須知或不遵守管理人員之指導或勸告者,得隨時
    停止其使用,必要時將報請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