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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9:2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三民網球場使用管理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8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高市運設字第11331178600號函
法規體系: 運動發展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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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推展全民體育活動,加強三民網球場(以下簡稱本場)使用管理
    並依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運動場地使用管理規則(以下簡稱場地使
    用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本須知。

二、本場採開放式管理,民眾均可依本須知申請登記使用。
三、本場開放時間:
    (一)星期二至星期五:
        1.早場:上午六時至十二時。
        2.午夜場:下午兩時至夜間十時。
    (二)星期六與星期日:
        1.早場:上午六時至十二時。
        2.午夜場:下午兩時至夜間八時。
    (三)實際開放時間得視天候及場地情況彈性調整。
四、本場一般使用手續規定如下:
    (一)月租資格皆以月計,不論始日,皆以當月計,不得跨月。
    (二)申請月租者,應檢附二張一吋半身照片及身份證明文件正反面
          影印本。

五、本場依場地使用管理規則收費,並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每一球友應於登記時一次繳清場地使用費,中途不得退費。
    (二)月租者,得於二十五日後預繳下一個月,或於當月五日前第一
          次使用時繳交。

六、本場掛牌規定如下:
    (一)球友掛牌須親自到場,因故不克下場打球時,不得私自轉讓
          應由現場候補球友中依序遞補。

    (二)本場謝絕電話預約掛牌、委託掛牌、轉讓非本場之球友並禁止
          未掛牌進場使用。

    (三)球友不得擅入櫃檯內掛牌,一節三十分鐘時間未到,不得先下
          場為次節掛牌,更不得利用任何機會繼續佔用場地。

    (四)如球場臨時空出,進場打球之球友名牌,應隨同掛於該時段內
          ,不得異議。

七、申請使用本場舉辦活動、比賽及訓練者,應依場地使用管理規則辦理。
場地布置者,應先經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同意外
    ,並配合下列規定,始得進場為之:

    (一)完成繳納相關費用。
    (二)原有固定設備不得擅自變更,並須採取保護措施;如有損毀
          滅(遺)失者,應負回復原狀或金錢賠償之責。

    (三)活動結束時,除經本局同意外應於當日回復原狀。違反者,本
          局得自行拆除並請求申請者償還相關費用;申請者自不得就其
          損失要求任何賠償。

使用本場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每一球友使用球場以同一球場每人三十分鐘為限,每面球場得
          四人使用之(為顧及球友安全每面使用球數以六粒球為限),
          由球友依序登記使用不得連續占用。

    (二)球友須穿著整齊網球運動服裝,著軟底網球鞋進場打球,違者
          不得入場。

    (三)嚴禁烤肉、炊事、施放煙火、聚賭、玩遙控飛機及其他違法、
          危險或妨礙他人活動之行為。

    (四)嚴禁攜帶寵物進入。但協助身心障礙者之導盲犬、導聾犬及肢
          體輔導犬不在此限。

    (五)嚴禁抽菸、喝酒、嚼食口香糖或檳榔、飲食(不含礦泉水)、
          亂丟垃圾,以維護環境清潔,本場之設施應愛惜使用,如有損
          壞應照價賠償。

    (六)未經本局核准,不得於本場進行教學。
有下列情形者,本局有權停止使用,申請者不得異議:
    (一)活動項目違反政府法令規定或公序良俗,經有關單位制止者。
    (二)配合政府政策使用或其他重大特殊用途。
    (三)活動項目變更或將場地設備私自轉讓使用者。
    (四)經本局認定不符合原申請使用者。
十一使用期間如有違反本須知或不遵守管理人員之指導或勸告者,得隨
      時停止其使用,必要時將報請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