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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0:4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鳳山運動場使用管理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9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高市運設字第11130568100號函
法規體系: 運動發展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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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推展全民體育活動,加強鳳山運動場(以下簡稱本場)使用管理,並依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運動場地使用管理規則(以下簡稱場地使用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本須知。

二、  本使用管理須知所稱本場如下:

    (一)跑道。

    (二)人工草球場。

    (三)其他所屬空間及設施(包含曹公圳水岸公園廣場、館前廣場)

三、  本場採全日開放使用,但如有舉辦活動、比賽及訓練時,得視活動情形,場地局部或全部暫停對外開放。

四、  各機關、團體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申請使用:

    (一)與場地設施設置目的相符之活動。

    (二)其他經本局核定之活動。

五、  申請使用本場舉辦活動、比賽及訓練者,應依場地使用管理規則辦理。

六、  場地佈置者,應先經本局同意外,並配合下列規定,始得進場為之:

    (一)完成繳納相關費用。

    (二)原有固定設備不得擅自變更,並須採取保護措施;如有損毀、滅()失者,應負回復原狀或金錢賠償之責。

    (三)活動結束時,除經本局同意外應於當日回復原狀。違反者,本局得自行拆除並請求申請者償還相關費用;申請者自不得就其損失要求任何賠償。

七、  使用本場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進入場內請穿著適當之運動鞋及服裝。

    (二)場內除田徑類、足球類及經本局允許之活動外,禁止從事其他活動。

    (三)進行跨欄之田徑活動,應經本局同意,並由專業指導人員陪同在場;嚴禁於場內投擲鐵餅、標槍、鍊球等活動。

    (四)穿著釘鞋練習時應使用短釘,並注意自身及他人的安全。

    (五)嚴禁各類輪狀車輛進入本場。

    (六)嚴禁烤肉、炊事、施放煙火、聚賭、玩遙控飛機及其他破壞場地、違法、危險或妨礙他人活動之行為。

    (七)嚴禁攜帶寵物進入。但協助身心障礙者之導盲犬、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不在此限。

    (八)嚴禁抽菸、喝酒、嚼食口香糖或檳榔、飲食(礦泉水除外)、亂丟垃圾,以維護環境清潔,本場之設施應愛惜使用,如有損壞應照價賠償。

    (九)嚴禁未經本局同意於樹上或場內懸掛/張貼廣告標語。

    (十)禁止私人從事教學行為。

    (十一)六歲以下兒童應由成人陪同。

八、  有下列情形者,本局有權停止使用,申請者不得異議:

    (一)活動項目違反政府法令規定或公序良俗,經有關單位制止者。

    (二)配合政府政策使用或其他重大特殊用途。

    (三)活動項目變更或將場地設備私自轉讓使用者。

    (四)經本局認定不符合原申請使用者。

九、  使用期間如有違反本須知或不遵守管理人員之指導或勸告者,得隨時停止其使用,必要時將報請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