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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3: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專業人員培訓及調查專業人才庫建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3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高市教特字第10931558000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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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訂定高雄市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專業人員培訓及調查專業人才庫建置要點
辦法:
訂定高雄市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專業人員培訓及調查專業人才庫建置要點

ㄧ、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以下
簡稱本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
性霸凌調查專業人員(以下簡稱調查專業人員)之調查知能培訓,及建立調查專業
人才庫(以下簡稱人才庫)人員留用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調查專業人員,指符合本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
資格,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

三、本市調查專業人員之調查知能培訓課程,其分級及辦理次數如下:
(一)初階培訓:每二年至少一次。
(二)進階培訓:每二年至少一次。
(三)高階培訓:每二年至少一次。
(四)精進計畫課程:每三年至少一次。

四、前點各款培訓之課程,依本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各款所定課程內容,規定
如下:
(一)初階、進階及高階培訓課程:依「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專
業人員培訓及調查專業人才庫建置要點」所訂培訓課程及時數規定及本市性別平
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市性平會)建議之課程辦理。
(二)精進計畫課程:由本府另案公告。

五、經依初階、進階及高階培訓完成,取得結業證書者,由本府列冊,提本市性
平會通過後,納入人才庫。
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已持有中央或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知能進階培訓結業證書,且
經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性平會核可並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者,
得擔任本市調查專業人員,惟應於三年內完成高階培訓課程。

第一項納入人才庫之調查專業人員每二年應至少參加教育部、直轄市、縣(市)政
府辦理之精進計畫課程或案例研討會一次。

六、本市調查專業人員列入人才庫之資料,包括姓名、性別、服務學校(單位及
職稱)、聯絡電話、電子信箱帳號、可參與調查學校層級、調查案件及受訓經
歷。
前項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
款及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七、本市調查專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人才庫移除:
(一)自納入人才庫後每三年未完成第五點第三項之規定者。
(二)自納入人才庫起每五年未有案件調查或處理任一申復案件。
(三)違反本準則第七條之情事或曾為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經調查屬實之行為
人。
(四)嚴重違反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或有其他不適任情形,致其認定事實顯
有偏頗,經檢舉後,由本市性平會審查確認。

八、為鼓勵調查專業人員參與本市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工作,得依「高雄市校園性
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人員參與調查獎勵實施計畫」酌予獎勵。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