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為規範本市和發產業園區服務中心之組織、任務、運作及其他相關
事項,並依產業創新條例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置副主任一人,襄理中心業務。
第 三 條 本中心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服務管理組:置組長一人,組員四人,掌理企劃、文書、出納
、庶務、收費統計、人事管理、憑證審核、薪資、帳款收付、
公共設施管理維護、受理土地及設施租售申請與審查等相關事
項。
二、工程環保組:置組長一人,組員二人,掌理公共工程、環保污
水處理廠等相關事項。
第 四 條 本中心人員編制如附表。
第 五 條 本中心人員之遴用、待遇與管理規定,除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
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規定外,依本辦法及本中心員工工作
規則辦理。
第 六 條 本中心所需經費,於委託開發階段由本市和發產業園區開發成本支
應;營運階段由本府經濟發展局編列本市產業園區開發基金預算支應。
第 七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