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1:2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處理 違反電信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案件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9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環稽字第10940723700號令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局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為依法妥適處理違反電信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案件,建立行政裁量之公平合理性,並維持法律適用之一致性,
特訂定本基準。
二、違反電信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案件之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違規事件經審酌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情事,認依前點裁罰基準裁罰如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時,得敘明理
由,予以減輕或加重。但不得逾法定處罰額度。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