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慶祝國民體育日,藉表揚本市傑出選手、績優教練、優秀裁判及熱
心推展體育活動具有特殊貢獻之團體或個人,以提升運動水準,增進
體育界之榮耀,彰顯體育人之尊榮,特訂定本要點。
二、推薦單位:
(一)本府教育局。
(二)本府運動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本市體育總會。
(四)本市體育會各單項委員會。
(五)本市各區體育會。
(六)本市各級學校。
(七)本市體育記者。
(八)經人民團體法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經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列冊之全國單項運動協會。
三、表揚類別及名額:
(一)傑出選手獎:二十名為原則,並得從中選出年度最佳男女選手
各一名。
(二)績優教練獎:二十名為原則。
(三)優秀裁判獎:六名為原則。
(四)績優體育團體獎:三名為原則。
(五)熱心體育獎:三名為原則。
(六)卓越貢獻獎:三名為原則。
(七)終身成就獎:一名為原則。
四、表揚條件:
(一)傑出選手獎:設籍本市滿一年以上,並提出入選或獲獎證明文
件,且具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者:
1.入選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世界運動會、世界大
學運動會、達福林匹克運動會、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帕拉林
匹克運動會。
2.參加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青年運動會、國際或亞洲單項
總會主辦錦標賽及其他經評選會認可之國際性比賽榮獲佳績。
3.代表本市參加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身心障礙運動會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教育部舉辦之甲級聯賽及其他經評選
會認可之國內重大競賽獲前二名或破該項比賽紀錄,或教育部
舉辦之乙級聯賽獲第一名。
(二)績優教練獎:須提出具有教練、指導團隊(或學生)之證明文
件(秩序冊或獲獎證明),且具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者:
1.指導本市體育團體或選手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比賽或代表本市
參加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身心障礙運動會、全國中
等學校運動會、教育部舉辦之甲、乙級聯賽及其他經評選會認
可之國內重大競賽,獲得前款成績。
2.設籍本市,並獲聘擔任國家代表隊教練。
(三)優秀裁判獎:設籍本市,且長期參與國際、全國或本市體育競
賽裁判工作,公正無私深獲好評者。
(四)績優體育團體獎:本市各級學校、體育會及所屬各單項委員會
或相關體育團體具有下列績優條件之一者:
1.積極培訓本市選手、辦理體育行政成效卓著。
2.經營體育團體或隊社績效優良,頗受各界肯定。
(五)熱心體育獎:熱心參與本市體育活動績效卓著或贊助本市體育
活動績優之團體或個人。
(六)卓越貢獻獎:對本市體育活動之推展有卓越貢獻者。
(七)終身成就獎:長期致力於本市體育運動之推展,有重大貢獻,
足為本市典範之運動選手、教練或個人。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獎項所定事蹟採計日期,自推薦受理日起回
溯計至二年。
同一事蹟不得重複領取相同獎項。
(八)各獎勵項目獲獎者,其評選事蹟不實、違背運動員精神或其他
有損本市及國家形象,經查證屬實者,依法令相關規定辦理。
五、推薦程序:
(一)由本局於每年活動前將相關推薦訊息公告於本局網站,並函請
各推薦單位提報。
(二)各推薦單位依本要點規定,填妥推薦表並附相關證明文件,於
每年六月底前送本局收執。
(三)表揚活動定於每年國民體育日慶祝活動期間,由本局或委託相
關單位辦理。
六、評選方式:
(一)初審:由本局就推薦單位所送資料進行初核,並選出符合資格
條件者,進行複審。
(二)複審:
1.邀請本府人員、專家學者及本市體育總會代表組成5至7人評選
小組進行評選事宜。
2.評選小組中任一性別人數應占小組人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3.評選小組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1人,召集人由本局簡任級以上
長官擔任。副召集人由局長指派之。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會
議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4.評選小組成員應出席過半,始得開會;經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
意,方得決議;票數相同時,由主席裁決之。
5.本要點第三點各項表揚名額,得由評選小組視實際情況增減之。
6.評選小組成員得於會議中推薦符合資格者並提案審查。
7.評選小組成員與受推薦人間有利害關係或其他足以影響評選者
,應主動迴避。
七、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及審查作業文件,由本局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