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鼓勵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家庭教育,爰依家庭教育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及獎勵對象如下:
(一)機關:本府所屬機關。
(二)機構:本市公立及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與教保服務機構。
(三)學校: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主管之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四)法人及團體:依法登記或立案之法人及團體。
三、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應依教育局公告之補助規定及期程,檢具補助申請表、實施計畫書及計畫經費項目申請表向教育局提出申請。
前項補助經費核給之審查基準如下:
(一)計畫書內容之完整性、可行性、創新性及預期效益。
(二)經費編列及配置之合理性及妥適性。
前項補助經費,每一申請案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年度經費用罄時,不再補助。
四、推展家庭教育具有績效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依教育局公告之獎勵規定及期程向教育局申請本要點之奬勵。
前項申請,經教育局審查通過後,由教育局公開表揚,並以頒發獎狀、獎座,或其他方式獎勵之。
五、教育局審查補助及獎勵之申請案,得邀請學者及專家協助,並得請申請人到場說明,或進行實地訪視。
六、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教育局得不予補助或獎勵;已核准補助或獎勵者,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教育局得撤銷或廢止補助或獎勵,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繳回各該補助或獎勵之全部或一部分:
(一)申請之文件及各項資料有虛偽不實或違法。
(二)未依教育局核定之補助計畫或獎勵規定執行。
(三)執行成效不佳。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教育局之訪視或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