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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1:4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0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地政人字第11033705300號函
法規體系: 地政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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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政府地政局(下稱本局)為建構健康友善之職場環境,確保員工免受霸凌侵犯,安心投入工作,特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等規定,並參照高雄市政府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原則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員工:指本局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約聘(僱)人員、職工及臨時人員。
(二)職場霸凌:指員工在工作場所或執行職務時,遭個人或集體以持續性言語、文字、肢體動作或其他方式,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等行為;或遭主管人員藉由權力濫用而對員工為持續性之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其處於具有敵意、羞辱、被孤立或不友善之職場環境,因而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工作之進行。
三、本局應利用多元之公開場合或管道,宣達職場霸凌之防治與處理,並妥適運用多樣化員工協助方案等措施,積極預防職場霸凌事件之發生。
四、本局員工如受有職場霸凌,得於事實發生後,填具申訴書(格式如附件一)向被申訴人服務機關提出申訴;被申訴人如為本局所屬機關首長,應向本局提出申訴。
前項申訴得以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受理申訴機關應作成書面紀錄,並向申訴人或代理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如係委託代理人提出者,並應檢附委任書(格式如附件二)。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文件有欠缺或依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期限補正;經通知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不予受理。
五、本局受理職場霸凌申訴事件之權責單位及申訴管道如下:
(一)本局人事室:
1.受理對象:本局公務人員、約聘僱人員。
2.專線電話:07-3368333轉3493。
3.傳真:07-3337255。
4.電子信箱:sh397160000@kcg.gov.tw。
(二)本局秘書室:
1.受理對象:本局測量助理、技工、工友、駕駛、臨時人員。
2.專線電話:07-3368333轉2607。
3.傳真:07-3314017。
4.電子信箱:sh397160000@kcg.gov.tw。
六、本局應成立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調查小組(以下稱調查小組)負責調查處理申訴案件。
前項調查小組應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並由局長指定本局人員擔任,必要時,得遴聘專家學者參與,其中小組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第一項之調查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其他委員一人代理,並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做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七、調查小組於決定受理申訴案件後,得指定委員三至五人進行調查,並於受理申訴案件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將調查結果提調查小組審議,調查小組於召開會議前,應通知案件當事人到會說明,或得邀請案件相關人員列席,並就審議結果作成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調查報告書(格式如附件三)函復當事人,同時副知市府;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當事人不服調查結果者,得依其應適用之法令提起救濟。
八、申訴人於前點調查結果作成前,得以書面向本局撤回其申訴。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件復為提起申訴。
九、本局調查小組成員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迴避。
十、本局調查小組及其他相關人員,對於參與職場霸凌申訴事件之調查、審議、決定、處理等作業,而知悉申訴事件相關內容者,應負有保密義務,違反者,召集人應即終止其參與,並得視其情節輕重,報請本局予以懲處。  
十一、本局各級主管不得以員工對職場霸凌事件提起申訴、告訴、告發、訴訟、擔任證人、提供協助或為其他相關行為之人,而為不當差別待遇或予以不利之處分。
十二、本局員工如經調查確有職場霸凌行為之事實,應檢討相關人員責任,並研提改善作為,必要時,得送考績(核)委員會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惟如經證實係屬誣告者,亦應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人為適當之處置。  
十三、本局得視當事人需要,或如認當事人有接受心理輔導或醫療等必要時,得依員工協助方案協助轉介至專業之輔導或醫療機構,進行輔導或醫療,並持續關懷當事人後續情形。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