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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0: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國際游泳池室內池訓練使用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高市運設字第11031556500號函
法規體系: 運動發展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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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申請時間
(1)長期訓練申請:每半年審查一次。1至6月使用,申請單位須於前一年11月20日前完成申請,本局於12月20日前完成審查公告,須於12月25日前完成繳費;7至12月使用,申請單位須於5月20日前完成申請,本局於6月20日前完成審查公告,須於6月25日前完成繳費,若未依規定時間內繳費(依匯款日為據)則取消使用資格。
(2)臨時訓練申請:依照「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運動場地使用管理規則」辦理,使用日前25日至3個月申請,每次申請使用期間不得超過一個月。
二、申請規範
(1)申請使用時須提供培訓計畫(含申請使用泳池)及訓練選手名冊,選手名冊資料須包含姓名、出生年月日、檢附戶籍、在學相關證明文件、性別及照片;若戶籍地非屬高雄市但設址為本市學校(包含國立國高中、大學)請於備註說明。
(2)國中以上方可進入室內池訓練,國小使用採主管機關核定之體育重點培訓活動項下辦理審查認定。
(3)申請使用單位須自負安全防護責任,需依標準池或跳水池之使用面積自行配置救生員(需為體育署認證救生員),如標準池1-3水道配置1位,4-6道配置2位,7-10水道配置3位,跳水池全池使用配置2位。(依游泳池管理規範辦理)
(4)訓練名冊若有異動須先函文至運動發展局待回函後方可依變更名單入場。
三、水道使用審查原則
(1)標準池共10道,原則預留3道作臨時訓練申請使用,每道原則15人使用;跳水池以跳水及水球活動優先使用,若於前述活動無申請使用時,規劃分8道,每道原則8人使用。
(2)若申請使用單位過多或訓練選手人數過多,原則以選手分類及分級進行審查,後依選手人數比例進行水道分配。
(3)選手分類及分級:
1.亞奧運代表隊選手
2.本市全國運動會或全民運動會選手
3.本市選手
4.一般使用規範
(1)訓練時間分為上午8:00-12:00及下午14:30-18:30,訓練    結束後30分鐘內必須離場。
(2)嚴禁非訓練名冊人員進場使用,使用單位以教練帶領團進團出且由國際泳池正門進出,進場時須佩帶本局所發選手證進出,以利國際池管理人員核對名冊。
(3)親友陪同須購買保險票入場,不可下水(包含泡腳)並須  配合於場地規劃區域內(防疫期間禁止親友入場)。
(4)使用單位須依核定之訓練名冊入場,入場人數須達訓練名冊90%(例:總人數100人,僅85人進場,未達總人數90%);若有賽事、段考及其他重要事項減少訓練人數,請提前一周告知場地主管核備。
(5)未經許可不可使用其他非核准使用之區域或設施。
(6)訓練器材及私人用品請於當日訓練完畢後帶走,勿放置於場地,本局不負保管責任。
(7)於場地辦理活動時,須配合暫停訓練。
(8)進場使用請依「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場地使用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相關規定未盡事宜,依本局解釋為主。
(9)違反場地使用相關規範,每次記警告一次,若達三次減少原核准使用期間使用一條水道之權利。若情節重大者,本局可終止使用單位進行訓練。
(10)以上如有未盡事宜,本局保有調整修正之權利,修正公告後實施。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