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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0:1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殯葬管理處殯儀館設施使用管理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6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高市殯處秘字第11170502500號
法規體系: 民政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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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高雄市殯葬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維護公立殯儀館設施之公共秩序、安全、環境衛生及景觀,特訂定本使用管理須知(以下簡稱本須知)

二、  服務中心申辦規範及注意事項:

(一)  服務時間:

申辦設施使用:上班日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假日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

申辦大體領屍業務:上班日上午八時至五時三十分;假日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

申辦大體入屍業務:全年無休。

(二)  服務業務項目:

1. 大體入領屍申請

2. 殯儀館設備申請

3. 火化場設備申請

4. 許可證明核發

(三)  申辦大體入領屍及使用殯葬設施應由申請人親自辦理並檢附其身分證明文件及死者死亡證明文件正本;如委託他人申辦,除應繳驗上列證明文件外,應出具委任書。

(四)  使用殯儀設施,應事先提出申請(線上預訂或臨櫃辦理﹚,未經申請登記擅自使用者,應禁止其繼續使用並追繳規費,並不得假借往生者名義申辦設施。

(五)  服務中心場所僅供民眾申辦案件等候使用,不可喧嘩、聚會或作葬儀商業等行為,以免影響其他民眾權益。

三、  進入殯儀館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使用殯儀館殯殮設施或舉行宗教法會儀式,應事先向服務中心申請辦理,經登記後始可使用,申請規費減免者或不使用殯殮設備時,應於使用前提出申請。

(二)  使用期間,家屬及禮儀服務業者應善盡維護之責,倘若有損壞遺失或惡意破壞者,應負賠償或回復原狀責任。

(三)  使用期間,家屬放置貴重財物或式場布置及罐頭禮籃等物品,應自行保管,本處不負保管責任。

(四)  殯儀館各項設施及交通動線設有指示牌,各式車輛應依指示方向行駛。

(五)  使用殯儀館設施,應於規定範圍內佈置,並使用設施完畢後,應將非殯儀館提供之物品清除,逾期未清除者,視同廢棄物處理。

(六)  殯儀館室內設施全面禁止吸菸。

(七)  使用殯儀館設施,請依規定使用,不得另作其他用途,但明定用途者除外。

四、  使用冷凍、豎靈、入殮、停柩等設施,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使用冷凍室(往生室)設施規範事項:

1. 停屍以不逾八小時為原則,但大體有腐敗之虞者,應予冰存,其退冰應依殯儀館指定處所為之。

2. 探視往生者大體應先至冷凍大樓辦公室登記,由業者提供人力服務經委外廠商陪同家屬及業者方可入內,以五分鐘為原則,探視時段為上午八時至晚間十時,未經登記擅自進入發生事故者,自負法律責任。

(二)  使用豎靈區設施規範事項:

1. 使用豎靈區應提出申請,經登記後,始可使用。

2. 豎靈區內禁止擺設花圈、花籃、桌椅、罐頭塔、紙厝等或其他有妨礙他人通行及危害公共安全物品。

3. 使用豎靈區嚴禁使用擴音器、嗩吶(鼓吹)等樂器。

4. 為維護豎靈桌之清潔,禁止使用膠帶、訂書針或其他物品黏貼布幔遮蔽豎靈桌下空間。

5. 禁止在室內焚燒金銀紙、油燈及蠟燭等任何物品。

6. 大體入殮移靈後,應將豎靈桌上物品清除完畢,未清除者,得視同廢棄物逕行處理。

(三)  使用入殮室設施規範事項:

1. 焚燒金銀紙應至各殯儀館指定之金爐內焚燒,不得在室內或屋簷下為之,以維護建築設施使用及環境清潔。

2. 為維護通道順暢及使用安全,禁止於走廊搭設祭壇、花圈、花籃、擺設花藝、桌椅、布簾、布幔場地布置、罐頭塔及其他祭拜行為等物品。

3. 空棺應於入殮前一日始得放置於走廊,倘未依規定停放,致影響通道使用者,得代移動空棺至其他適當處所停放,殯儀館不負保管責任。

(四)  使用冷凍寄棺大樓停柩室設施規範事項:

1. 停柩室內,禁止點燃油燈、蠟燭、冥紙等焚燒行為,不得使用超過殯儀館安全電量之電器用電,如有上揭行為,以致發生災害時,由行為人自負法律及賠償責任。

2. 為維護通道順暢及使用安全,停柩室外通道、走廊,擺設花籃、紙厝、禮籃等物品,以不影響動線為原則。

3. 嚴禁樂隊及使用麥克風。

五、  使用禮廳、法事間、平面寄棺室、多功能祭拜廳等設施,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使用禮廳設施規範事項:

1. 禮廳已設置電子輓聯,禁掛實體輓聯。

2. 使用禮廳者,得利用本館提供之電子輓聯螢幕播放生平事蹟;自備螢幕播放生平事蹟者,以不影響本館電子輓聯螢幕播放及進出動線為限。

3. 舉行儀式限於禮廳內為之,廳外道路禁止停車或擺設足以妨礙通行之花器或加搭帆布架等佈置物品。非屬殯儀館提供之物品,應於儀式結束後自行拆除及清除,禁止使用非殯儀館提供之電器用品。

4. 告別儀式完成後,有下場接續使用者,應於使用時間完畢前恢復原狀給下場接續使用者使用。

(二)  使用法事間設施規範事項:

1. 法事間內,禁止點燃蠟燭、冥紙等焚燒行為不得使用超過殯儀館安全電量之電器用電,如有上揭行為,以致發生災害時,由行為人自負法律及賠償責任。

2. 為維護通道順暢及使用安全,停柩室外通道、走廊,擺設花籃、紙厝、禮籃等物品,以不影響動線為原則。

3. 使用法事間,路旁紅線禁止停車,致影響後勤動線出入使用者拍照舉發。

(三)  使用平面寄棺規範事項:

1. 平面寄棺室內,禁止點燃蠟燭、冥紙等焚燒行為,不得使用超過殯儀館安全電量之電器用電,如有上揭行為,以致發生災害時,由行為人自負法律及賠償責任。

2. 為維護通道順暢及使用安全,停柩室外通道、走廊,擺設花籃、紙厝、禮籃等物品,以不影響動線為原則。

3. 嚴禁樂隊及使用麥克風。

(四)  使用多功能祭拜廳規範事項:

1. 本場域僅提供簡易祭拜,使用時間以五十分鐘為限(每小時最後十分鐘為換場)

2. 嚴禁樂隊、使用麥克風(含使用電子琴)

3. 場地佈置使用以祭台為範圍佈置使用,禁止使用油燈、蠟燭及擺設花籃、花圈、罐頭塔。

4. 使用完畢請恢復原狀及清潔。

5. 禁止使用非殯儀館提供之電器用品。

六、  使用火化場設施,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為維護火化場前廣場,靈車動線之順暢及祭拜區家屬安寧,入內時禁止任何音樂播放、演奏及其他非必要之宗教活動(如:出殯車隊之陣頭、陣頭車輛、樂隊演奏、扛轎、舞獅等)

(二)  棺柩進場時,應出示「火化許可證明」,經管理人員登錄、確認後,始准進場。

(三)  棺柩應於核定火化時段開始前二十分鐘到場,逾時視同放棄該時段,由工作人員另行安排(延後辦理)。棺柩到場後由工作人員引導至指定火化爐號前方位置等候,火化期間家屬請至家屬休息區等候。

(四)  下列物品禁止放置棺柩內作為陪葬品:

1. 環保庫錢。

2. 助念播放器、錄影機、CD、收音機、3C類製品等。

3. 香水、眼鏡、玻璃類製品。

4.  拐杖、釣竿、球桿、雨傘、鋼或鐵製品等。

5. 橡膠或塑膠類製品。

6. 醫療器具或其他易爆或易燃物品。

(五)  遺體火化後,骨骸由工作人員撿拾裝罐,家屬持領骨單簽名確認後領回。

(六)  焚燒金銀紙錢、幢幡等,應於金爐或指定之場地為之,麻燈、雙連巾等物品請集中於殯儀館指定之處所統一處理。

七、  違反本須知經查證屬實處置如下:

(一)  違反各項規定者經口頭勸導仍不改善者,得開立勸導單。

(二)  經連續開立勸導單二次,得暫停其委任之禮儀服務業者線上預約申請使用殯葬設施二個月;並得連續暫停其委任之禮儀服務業者線上預約申請使用殯葬設施。上述暫停規定,本處應對該禮儀服務業者書面通知,並副知公會,文到十日內可申訴。

(三)   前二款勸導次數及改善情形應列為當年度殯葬禮儀服務業評鑑之評分項目。但經本處通知參加殯葬禮儀服務業評鑑初評合格者,或參加本處主辦教育訓練時數達二小時以上者,得於次年度抵銷勸導一次。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