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利本局主管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執行高級中等學校學生
學習評量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特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學校辦理重修及補修,除隨班修讀外,以寒、暑假辦理為原則,情況
特殊時可延至學期中課餘時間實施。
三、學生重修或補修期間,其曠課及事假之缺課節數合計達該科目總修習
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評量成績以零分計算。但因學生或其家庭發
生重大變故所請事假而缺課之節數,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通過後,
得不納入計算。
四、收費標準:
(一)各項收費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參加專班辦理重修或補修學生,收取每節課40元及考試處理費
每科100元。
(三)參加自學輔導重修或補修學生,每學分收費240元及考試處理
費每科100元。
(四)隨班修讀以每學分上滿18節,收取450-550元為標準。
(五)延修學生參加隨班修讀所繳交重修或補修學分費,如超過當學
年度該學期三年級學生學雜費繳交數額,則以三年級學雜費數
額為上限。
(六)學校得視實際需要酌收實習(驗)材料費。
(七)原住民學生、給恤期滿軍公教遺族、軍公教遺族、現役軍人子
女、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中低收入戶子女及低收入戶子女等已
享有學雜費優待補助者,其重修或補修學分費不再補助,惟中
低收入戶子女及低收入戶子女必要時得免(減)收重修或補修
學分費。
(八)身心障礙學生重修或補修學分之收費事宜,另依身心障礙學生
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規定辦理。
五、經費支出:
(一)各項經費支出須依據學校會計程序處理。
(二)專班辦理重修或補修授課鐘點費及自學輔導面授鐘點費由學校
依實際狀況發給,惟每節支付額度以新臺幣400元至550元為原
則,按收支平衡原則訂定。
(三)學生繳交之授課鐘點費,以優先支付教師鐘點費,佔總額 70%
為原則;另 30%支用範圍含業務費、設備費、材料費、行政輔
導費、加班費、水電費等,其中行政輔導費以佔總額 20%為上
限,其支付對象,以實際參與重修或補修工作者為限,學校得
參照支領點數表(附件)支給費用。
(四)考試處理費其支用範圍含命題費(科)、閱卷費(時)、監考
費(節)、巡場及收發(節),每單位以 550元為上限,由學
校按收支平衡原則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