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強本市轄內各園區公共安全,落實災前預防、災中應變及災後復
原,並整合防範機制,特訂定本方案。
二、本方案對應市府各單位分工如下:(如附表)
(一)本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依消防法、高雄市火災預防自
治條例等規定執行火災預防、災害搶救、緊急救護、危險物品管
理等事項。
(二)本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水利局):依高雄市公共排水管理自治條
例、高雄市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自治條例等規定,執行雨水、污
水等系統規劃、設計、施工及維護管理等事項。
(三)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工務局):依建築法等相關建築法令執行
或協助園區管理建築物使用、公共安全管理等事項與依公共設施
管線資料標準及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等相關挖掘法令規
定,協助園區管理公共設施管線圖資等事項。
(四)本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經發局):依天然氣事業法及石油管
理法等規定,執行公用氣體及油料管線之講習、演練及管理等事
項。
(五)本府勞工局(以下簡稱勞工局):依勞動檢查法等規定,執行勞
動檢查、職業安全宣導、觀摩及教育訓練等事項。
(六)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
理法、廢棄物清理法、空氣污染防制法等規定,執行毒化物運作
場所稽查管理、環境監檢測及應變演練等事項。
(七)本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依高雄市大量傷病患救護辦法
等規定,執行緊急醫療、教育訓練及健康管理等事項。
三、本方案所稱各園區,指於本市轄區內,依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設置之科技產業園區、科技園區、產業園區、軟體園區、物流園區、
工業區;依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設置之科學園區;或依自由貿易港
區設置管理條例設置之自由貿易港區。
四、各園區之管理機關為確保其轄管園區之公共安全,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建置整合救災相關資訊及警戒範圍劃設事項。
(二)例行稽查及巡檢事項。
(三)災害搶救事項。
(四)災後復原善後及檢測事項。
(五)辦理講習與演習事項。
(六)其他有關強化公共安全及衍生費用事項。
五、各園區之管理機關應建置整合救災相關資訊及警戒範圍劃設,其內容
如下:
(一)將轄管事業單位之名稱、基本資料、消防安全設備、公共危險物
品、建築物火災搶救計畫說明表、甲(乙)種搶救圖、救災水源
等相關資訊,函報消防局備查,且每半年更新一次;並依法編列
執行消防預防、搶救及救護之量能與人力等預算。
(二)遇有救災資源不足時,得請求本府各災害主管機關協助支援。
(三)將轄管園區之雨污水排放口及流向圖資、相關截流點檢討控管方
案與園區內銜接市區聯外排水路機械排水設施及閘門位置等相關
資訊,函報水利局備查。
(四)每半年將轄管園區內之設施管線圖資提供予工務局,必要時得隨
時更新。
(五)為建置整合救災相關資訊及警戒範圍劃設等事項,得訂定相關補
助計畫。
六、各園區之管理機關應主動辦理例行稽查及巡檢,其內容如下:
(一)派員配合環保局進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固定源等相關環保稽
查,並督促轄內事業單位提供受檢文件,及主動追蹤事業單位缺
失改善情形。
(二)定期進行轄管園區消防安全檢查及複查,並將相關資料以電子化
建檔後,提供消防局備查;其場所面積達五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得請消防局協助派員檢查。
(三)訂定消防栓檢查計畫,函報消防局備查;並每年至少一次邀集自
來水公司及消防局人員會同進行消防栓功能檢查。
(四)於轄管園區雨污水排放口處設置閘門、監控系統及水位計,並於
閘門外設置氣體偵測系統;另應確認園區內污水處理廠水質符合
排放標準,亦無有機溶劑及有害物質排入公共污水系統。
(五)偕同勞工局勞動檢查處,每季實施十場次勞動檢查。
七、各園區之管理機關,應於災害搶救時辦理下列事項:
(一)督促事業單位辦理下列事項:
1、災害發生時,立即通報其所在管理機關及本府權責機關,並派員
會同管理機關至現場協助救災,及提供搶救必要資訊,不得規避
、妨礙或拒絕救災人員及車輛進入。
2、事業單位自救團隊之救護班並應協助急救處置。
3、立即提供事故區域運作之毒性化學物質與解毒劑種類、儲備區域
、儲備量、圖說及其他必要資訊。
4、大量傷病患事故發生時,立即通報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二)立即成立應變小組,設立災害現場指揮所、人員裝備管制站及急
救站,並建立資訊共享平台,會同本府權責機關擬定救災策略。
(三)派員協助交通維持及協助疏導車輛,以利水利局開啟園區外雨污
水下水道人孔,進行檢視。
(四)針對不同性質管線,擬定發生管線內物質外洩之警戒範圍劃設原
則。
(五)增購光離子偵測器 (PID)及提高檢測人力量能,協助處理事故
相關環境監檢測作業,俾利掌握污染情況。
(六)大量傷病患事故發生時,立即通報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八、各園區之管理機關應於災後復原善後及檢測階段,辦理下列事項:
(一)檢視園區外之排水系統,倘設施受污染或損壞,應予復原以確保
安全。
(二)訂定善後復原及檢測作業程序,指揮事故事業單位或聯防業者派
員進行巡檢及復原作業。
(三)具備緊急災害搶救及環境復原開口契約,或其他替代方案,事故
時可立即提供水車、沖吸車、其他車輛機具及攔油索、吸油棉、
大型貯存容器等,俾利妥善回收污染廢水,減少衍生二次污染。
(四)要求轄管事業單位,務必將災後遺留廢棄物依法妥善貯存,後續
委由合法機構清除、處理或再利用。
(五)依震災後危險建築物緊急鑑定組訓計畫,針對受損建築物之損害
程度進行初步緊急判定。
九、各園區應辦理講習與演習等事項如下:
(一)每半年辦理消防安全講習及演練,並得請消防局派員協助,強化
災害自主應變能力。
(二)派員參加水利局每季辦理之下水道教育訓練及演練,並自行規劃
辦理相關防災演練。
(三)派員參加工務局每年辦理之建築物公共安全講習會。
(四)針對區內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聯防組織成員,每年辦理一次訓練
或應變演練;另參與環保局每年度辦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
場所之現場或傳真不定期無預警毒化物應變測試,俾利掌握廠商
應變能力。
(五)針對環保署公告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管制物質列管業者,每年執行
一次空氣污染突發事故演練,並於演練前七日函報環保局。
(六)定期針對轄管事業單位之區內管線災害防救辦理講習與演練,每
年至少各辦理二場次。
(七)製作急救教育訓練課程教材,或邀請本市急救責任醫院緊急醫療
救護專家,對各園區所屬事業單位每年實施至少一次之訓練;課
程訓練實施完畢後,應於一個月內依訂定之格式函報衛生局備查
。所需經費,由各園區編列預算支應之。
(八)邀請勞工局勞動檢查處參與園區及所轄事業單位相關職安會議,
並共同辦理事業單位職安宣導、觀摩等教育訓練,每季一場次。
十、其他有關強化公共安全及衍生費用事項如下:
(一)本府各機關協助救災所生之費用由各園區負擔。
(二)各園區於毒災事故採取處理措施後,協助盤點所生費用(如個人
防護具、除污設備等相關耗材及器材設備費用),俾利後續向事
業單位或所有人求償。
(三)公用氣體及油料管線事故發生時,管線所有人應負現場善後處理
之責,並訂定相關賠償之標準。
(四)雨污水下水道倘有損毀情形,需由水利局進行緊急搶修,所生費
用應由各園區負擔;纜線業者依高雄市公共排水管理自治條例第
十四條,於道路側溝或雨水下水道申請附掛,倘有受損由纜線業
者自行向各園區或事業單位求償。
(五)各園區內大量傷病患事故發生後,事業單位對於所產生之醫療救
護及醫藥衛材費用,應負賠償責任;其費用得準用高雄市醫療機
構收取醫療費用標準表所定規定計算之。
(六)各園區應自行辦理相關訓練或演習;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府與
各園區合辦之訓練或演習得協議共同分攤經費。
(七)各園區針對區內存放化學物質逸漏產生之潛在危害應採取必要之
救濟及善後措施,並應訂定災後民眾健康評估監測及受理民眾集
體求償相關計畫,函報衛生局備查;其所需經費,由各園區編列
預算支應之。
十一、本方案涉及自由貿易港區之消防業務部分,由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
防隊辦理,不適用本方案。
十二、本府各機關對於各園區依第五點所提供之相關圖資,應予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