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推展全民體育活動,加強林園網球場(以下簡稱本場)使用管理,
並依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運動場地使用管理規則(以下簡稱場地使
用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本須知。
二、本場採開放式管理,民眾均可依本須知申請登記使用。
三、本場開放時間:
(一)星期二至星期五:
1.早場:上午五時三十分至十一時三十分。
2.午夜場:下午兩時至夜間十時。
(二)星期六與星期日:
1.早場:上午五時三十分至十一時三十分。
2.午夜場:下午兩時至夜間八時。
(三)實際開放時間得視天候及場地情況彈性調整。
四、本場一般使用手續規定如下:
(一)月租資格皆以月計,不論始日,皆以當月計,不得跨月。
(二)申請月租者,應檢附二張一吋半身照片及身份證明文件正反面影
印本。
五、本場依場地使用管理規則收費,並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每一球友應於登記時一次繳清場地使用費,中途不得退費。
(二)月租者,得於二十五日後預繳下一個月,或於當月五日前第一次
使用時繳交。
六、本場掛牌規定如下:
(一)球友掛牌須親自到場,因故不克下場打球時,不得私自轉讓,應
由現場候補球友中依序遞補。
(二)本場謝絕電話預約掛牌、委託掛牌、轉讓非本場之球友並禁止未
掛牌進場使用。
(三)球友不得擅入櫃檯內掛牌,一節三十分鐘時間未到,不得先下場
為次節掛牌,更不得利用任何機會繼續佔用場地。
(四)如球場臨時空出,進場打球之球友名牌,應隨同掛於該時段內,
不得異議。
七、申請使用本場舉辦活動、比賽及訓練者,應依場地使用管理規則辦理。
八、場地布置者,應先經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同意外
,並配合下列規定,始得進場為之:
(一)完成繳納相關費用。
(二)原有固定設備不得擅自變更,並須採取保護措施;如有損毀、滅
(遺)失者,應負回復原狀或金錢賠償之責。
(三)活動結束時,除經本局同意外應於當日回復原狀。違反者,本局
得自行拆除並請求申請者償還相關費用;申請者自不得就其損失
要求任何賠償。
九、使用本場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每一球友使用球場以同一球場每人三十分鐘為限,每面球場得四
人使用之(為顧及球友安全每面使用球數以六粒球為限),由球
友依序登記使用不得連續占用。
(二)球友須穿著整齊網球運動服裝,著軟底網球鞋進場打球,違者不
得入場。
(三)嚴禁烤肉、炊事、施放煙火、聚賭、玩遙控飛機及其他違法、危
險或妨礙他人活動之行為。
(四)嚴禁攜帶寵物(導盲犬除外)及抽菸、喝酒、嚼食口香糖或檳榔
、飲食(不含礦泉水)、亂丟垃圾,以維護環境清潔,本場之設
施應愛惜使用,如有損壞應照價賠償。
(五)未經本局核准,不得於本場進行教學。
十、有下列情形者,本局有權停止使用,申請者不得異議:
(一)活動項目違反政府法令規定或公序良俗,經有關單位制止者。
(二)配合政府政策使用或其他重大特殊用途。
(三)活動項目變更或將場地設備私自轉讓使用者。
(四)經本局認定不符合原申請使用者。
十一、使用期間如有違反本須知或不遵守管理人員之指導或勸告者,得隨
時停止其使用,必要時將報請警察機關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