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為獎勵及補助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推廣資賦優
異教育、發掘資賦優異學生與提升資賦優異教育品質,並依特殊教育法
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多元資優教育方案(以下簡稱資優方案),指學校針對
資賦優異或具潛能學生(以下簡稱資優學生)之身心特質、性向、優勢
能力、學習特質及需求等,結合校內外人力,並運用學術、社教、民間
及其他相關資源擬定資優方案,實施資優教育課程或活動。
前項資優學生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本市特殊教育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通過之資優學生。
二、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家長推薦,並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
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審查通過具資優潛能之學生。
第 四 條 學校辦理資優方案應提供學生多元展能之加深、加廣課程或活動,
並得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個別輔導:依學生個別需求,由教師或專家學者,提供個別學
生學習輔導。
二、專題研究:指導學生進行個別或小組專題研究。
三、充實課程:設計各種充實課程,發展多元智能。
四、參訪活動:辦理校外參觀、訪問教學活動。
五、服務學習:指導學生參與校內外、社區或國際性之服務學習活
動。
六、其他相關之課程或活動。
學校應利用假日、寒假或暑假辦理資優方案。但國民小學得利用平
日週三下午辦理。
第 五 條 資優方案之辦理,以學年為單位,學校應檢附申請表、實施計畫及
相關資料提經特推會審議通過後,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向主管機關提出
申請。但因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不受申請期限之限制。
第 六 條 前條資優方案實施計畫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學校及實施對象基本資料。
二、需求評估與辦理方式及期程。
三、辦理內容(含課程、教學、輔導與其他實施方式及服務內容)。
四、師資、人力資源及行政支持。
五、空間與環境規劃。
六、經費概算。
七、預期效益。
學校曾獲本辦法之補助者,並應載明執行成果。
第 七 條 學校得以自籌經費或報名費收入辦理資優方案,並得申請下列項目
之經費補助。但資優方案實施之課程或活動,已納入教師每週授課節數
者,不得申請補助:
一、講師鐘點費。
二、講師交通費。
三、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
四、教材費。
五、外部場地使用費。
六、其他辦理資優方案所需之必要費用。
第 八 條 第五條資優方案及前條經費補助之申請,主管機關應邀請專家學者
召開審查會審查,學校並應到場說明。
每一資優方案經費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由主管機關
考量年度預算、資優方案辦理方式與規模決定。但經主管機關認定有特
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 九 條 學校應於辦理資優方案結束後二個月內,提出執行成果報告送主管
機關備查。
第 十 條 辦理資優方案成效優良之學校,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並鼓勵成果
發表以提供其他學校觀摩學習。
第十一條 學校辦理資優方案期間,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派員輔導或訪視。
學校如有未依計畫內容執行、支用、虛報、浮報或其他不當情事者
,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繳已受領之補助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