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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1:4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勞檢字第11371482700號
法規體系: 勞工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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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為加強管理本市外送平台業者,以保障外送員及消費者權益,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勞工局。

本自治條例所定事項,涉及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主管機關與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外送平台外送員權益保障、職業安全教育訓練、外送服務相關電磁紀錄保存查核及非屬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之事項。
二、本府衛生局:外送平台食品衛生管理及外送員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查核。
三、本府交通局:外送平台外送員交通事故資訊揭示及交通安全教育訓練查核。
四、本府警察局:外送平台外送員交通事故調查紀錄管理。
五、本府行政暨國際處:外送平台外送服務之消費者保護事項。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外送平台:指使用電子商務技術進行網際網路交易媒合,提供消費者購買商品,且由外送員選擇接受消費者訂單並就消費者購買之商品進行送達服務之平台。
二、外送平台業者:指設置外送平台而營業之廠商。
三、外送員:指透過外送平台接受消費者訂單,前往指定之標的廠商領取商品,並送達指定地點完成交付之外送服務從業人員。
四、外送服務期間:指自外送員於外送平台接受消費者訂單時起,至將商品送達指定地點完成交付之期間。
第 四 條  外送平台業者與外送員成立提供外送服務契約時,外送平台業者應負擔相關費用後,以外送員為被保險人,依下列各款規定投保相關保險,始得由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
一、意外傷害含失能及死亡給付之保險。
二、意外傷害之醫療保險,實支實付型或日額支付型。
前項保險,外送平台業者應按勞動部發布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之保險額度進行投保。
第 五 條  外送平台業者應將前條第一項保險契約之保險證或保險手冊交付外送員收執,並應於提供外送服務契約存續期間內,維持保險契約之效力。
外送平台業者應置備前條第一項之要保人及保險人所交付同意承保資料。
外送平台業者應保存前項資料至保險期間屆滿後至少六個月,並將已納保之外送員人數及前條第一項之投保項目於外送平台公開揭示;異動時並應即時更新。
第 六 條  外送平台業者於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期間,應停止從事外送服務,並通知外送員。但有正當理由,認無顯著或可預見風險者,不在此限。
第 七 條  外送員於從事外送服務期間,發生死亡災害或發生需住院治療之災害,外送平台業者應於知悉或可得而知該情事之時起八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所屬勞動檢查處。
第 八 條  外送平台業者提供食品外送服務,其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至少應於本市設置一名管理衛生人員。管理衛生人員應定期接受食品安全、衛生及品質管理之教育訓練,並作成紀錄,供本府衛生局查核。
二、指派管理衛生人員管理外送員及運送容器之衛生管理工作,按日填報衛生管理紀錄,並保存五年以供本府衛生局查核。
第 九 條  外送平台業者對新進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前,應施以職業安全、食品衛生安全及交通安全之教育訓練課程各至少一小時;外送服務每滿一年者,亦同。
依前項規定辦理之教育訓練課程,應設置考核查驗機制。
依本條規定辦理教育訓練課程之紀錄應保存三年,並供有關機關於必要時查核。
第 十 條  本府警察局應按季將外送員於本市發生交通事故之相關統計資料提供本府交通局。
本府交通局應按季公告外送員於本市發生交通事故之相關統計資料。
當季交通事故較前一季統計為高,外送平台業者應於當季統計資料公告後一個月內訂定降低外送服務發生交通事故計畫,報本府交通局備查。
第十一條  外送平台業者應保存下列各款電磁紀錄至少一年,並供有關機關於必要時調閱:
一、消費者訂購商品之時間及內容。
二、廠商接受訂單之時間及內容。
三、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之時間、地點及內容。
四、消費者之付款紀錄。
第十二條  外送平台業者應於外送平台向消費者明確揭示下列各款事項:
一、商品價格、服務費、運費及其他項目之金額。
二、消費者取消訂單之退費機制。
三、外送平台業者得取消訂單之事由及退費機制。
四、商品遲延交付之處理方式。
五、交付商品之種類或數量與訂單不符及商品損壞之處理方式、收退費用及賠償方案。
第十三條  外送平台業者與外送員成立外送訂單前,應向外送員揭露每筆訂單報酬之計算方式。
外送平台業者就外送員對於停權處分有異議時,應建立申訴制度,並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回復結果。
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本自治條例規定所為之檢查、查核或調閱資料,外送平台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十五條  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或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十六條  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五條、第八條或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第十七條  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九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十一條規定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第十八條  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本自治條例規定所為之檢查、查核或調閱資料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十九條  第四條至第九條、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第一項及前條規定,於外送平台業者未與外送員成立提供外送服務契約,而由第三人與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者,於該第三人準用之。
第二十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