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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1 20:5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立國民中學發展社團活動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9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高市教中字第11337021800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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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注重高雄市市立各國民中學(
    以下簡稱學校)學生個別差異,統整學習經驗,充實生活知能,擴大
    學生學習領域,培育學生多元能力及開發潛能,並發展學校特色活動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社團活動,指學校於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學生
    學習節數內實施之社團活動課程。

三、學校社團活動包括學藝性社團(如語文類、科學類等)、才藝性社團
    (如音樂類、表演團隊類、視覺藝術類等)、體育性社團(如游泳、
    球類、田徑類等)、服務性社團(如童軍社、志工社等)及其他。

四、學校依據學生興趣及發展學校特色之需求,辦理各類社團活動,其原
    則如下:

    (一)學校主辦:由校內相關處室辦理,如辦理資源缺乏,得依區域
          特色辦理跨校策略聯盟,成立校際社團活動執行小組。

    (二)安全優先:學校辦理社團應提供校內各項設施及設備,如須使
          用校外之其他場所、設施或設備時,應以師生安全及服務活動
          需要為優先考量。

    (三)多元發展:依學生多元發展需求,廣開不同類別社團,並以校
          內活動為主,校際活動為輔。

    (四)正常教學:學校不得為社團活動而變更原訂作息時間及教學計
          畫,並不得藉社團之名義進行各學習領域課程教學進度或補救
          教學。

五、學校社團活動得視教學需要及課程特殊性採協同教學。社團活動指導
    教師(含協同教師),應優先遴聘校內具專長教師擔任;有外聘師資
    必要者,由學校就具有相關專長及下列資格之一者,依序聘任,並核
    發聘書。但外聘之體育性(運動性)社團指導教師未具合格教師資格
    者,應依第二項規定聘任:

    (一)合格教師。
    (二)大學以上相關系、所畢業或在學學生。
    (三)直轄市、縣(市)級以上公開鑑定或競賽前三名,或參加中央
          、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辦之相關才藝公開表演、展示。

    (四)未具備前三款資格,而有特殊專長者。
        外聘之體育性(運動性)社團指導教師未具合格教師資格者,由
    學校就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依序聘任,並核發聘書:

    (一)持有全國性體育團體核發之有效教練證。
    (二)具體育(運動)相關科系學經歷或相關能力檢定、競賽證明。
        學校每年外聘社團活動指導教師前,外聘教師應提供警察刑事紀
    錄證明,並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
    閱辦法、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相關規
    定查閱。

六、社團聘請校內或校外指導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應依「公立中小學兼
    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辦理。

        協同教師鐘點費應依「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實施跨領域或跨科目
    協同教學參考原則」支應。

七、學校發展社團活動得參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針對校內教師擔任社團活動指導教師予以獎勵。

        本局不定期督導考核學校社團辦理情形,並得視情節分別予以獎
    勵或輔導。

八、私立國民中學(含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中部)辦理社團活動,得準用
    本要點。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