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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1 18:1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虛擬化主機平台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1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研資字第11370032300號函
法規體系: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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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共享主機硬體資源,撙節相關支出,並妥善建置及管理運用高雄市
    政府資訊處(以下簡稱本處)虛擬化主機平台,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府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但不包括本
    市各級學校。

三、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虛擬平台:由實體主機、網路、儲存及虛擬化軟體搭配組成之虛
        擬化主機平台。

  (二)虛擬主機:於虛擬平台架構下,透過虛擬化技術分割成一部以上
        相互獨立之非實體主機。

  (三)使用機關:使用虛擬平台之機關。
四、虛擬平台軟硬體設備購置費用,由採用虛擬平台資源之各機關,依程
    序提列相關實體設備預算,經核准後,將該項預算編列至本處統籌辦
    理。但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五、各機關應填具申請表向本處申請設置並使用虛擬主機。但虛擬平台任
    一資源項目,其連續八小時使用量平均值已達附表一所定使用率上限
    時,本處得不受理其申請。

六、虛擬主機應由本府內網連線維護管理。但經有遠端連線管理需求之使
    用機關,填具網路業務處理申請表提出申請,經本處核准後,由本處
    設定之。

七、使用機關使用虛擬平台所需之資源及作業系統,除本處配置之虛擬主
    機資源及提供之作業系統外,由使用機關自行負責。

八、虛擬主機發生異常時,由本處暫停虛擬主機服務,經使用機關改善至
    恢復正常後,重行啟用。

九、虛擬平台因故須停止服務時,使用機關應配合關(開)機作業程序;
    其未配合辦理致生之損害,由使用機關自行負責。

十、使用機關已無虛擬主機使用需求時,應填具申請表向本處申請下架。
        使用機關使用之虛擬主機,有連續七日處理器或記憶體使用量平
    均值低於百分之一者,使用機關應填具申請表申請下架或合併;其無
    正當理由,逾一個月未提出申請者,本處得逕行暫停虛擬主機服務;
    暫停服務後再逾一個月仍未申請者,本處得逕行下架。

十一、使用機關應自使用虛擬平台第四年起,依附表二規定共同分攤虛擬
      平台維護費用;未按時撥付費用者,本處得逕行暫停虛擬主機服務。

          使用機關已撥付之維護費用,不予退還。但有特殊情形者,得
      依未使用月數比例退還。

十二、各機關使用虛擬平台,應遵循本處電腦機房已取得之資訊安全管理
      系統國際認證(ISO 27001)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